员工离职时能主张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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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员工休完了法定年休假,但是未休完福利年休假。员工与公司双方均认可员工手册中没有对未休的福利年休假给予经济上补偿的规定。对于国家法定劳动标准之上的福利年休假待遇,应遵从双方的自主约定。员工现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难以支持。
【基本案情】
某(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认可根据《员工手册》,王某应该享受9天年休假,包括5天法定年休假和4天公司福利年假。双方均认可王某已经休年假5.5天,剩余3.5天年假未休,X公司主张王某未休3.5天假期为福利年休假。
王某诉求X公司支付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3592.62元。
【裁判要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5559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双方均认可王某有3.5天年假未休,虽然是企业福利年休假,但是既然用人单位已经作出承诺,给予了劳动者享受福利年假的权利,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者未休完年假的情况下,应视同未休法定年休假一样给予劳动者补偿,根据王某8100元工资标准计算,X公司应支付王某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606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均认可王某2016年年休假天数9天,其中法定年休假5天,福利年休假4天。尽管双方对9天年休假是否全部休完存有争议,但王某亦认可其2016年已休5.5天年休假。双方均认可员工手册中没有对未休的福利年休假给予经济上补偿的规定。对于国家法定劳动标准之上的福利年休假待遇,应遵从双方的自主约定。王某现要求X公司支付其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对此予以改判。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0621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