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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50年的儿子,原来并非自己的亲生子,“被当爹”的黄老伯在气愤之余,也考虑到了自己的身后事。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年过八旬的黄老伯走进了法院,要求确认他与“儿子”王刚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这也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内容,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确认黄老伯与王刚不存在亲子关系。
户口登记“一字之差”
黄老伯年轻时与张阿婆经人介绍认识,与那个年代的大多数人一样,不久两人就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张阿婆就生下了一个大胖小子。喜获麟儿的黄老伯非常高兴,对于儿子的前途也分外关心。当时,黄老伯的户籍为外省市,为了让儿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他便想将儿子的户口申报在上海的外公外婆家。因为托人办理的户口申报,因委托人没听清,将黄老伯儿子的姓误写为“王”。此后,黄老伯一家只得将错就错。黄老伯说,因他工作在外地,王刚经常与外公外婆同住。
然而王刚顶着“王”姓在黄家生活了50年后,生活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打破平静生活的是,黄老伯居住的房屋拆迁。原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好事,却因为王刚和黄老伯的姓氏不同,而横生了枝节。由于双方姓氏不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父子关系,所以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提出通过亲子鉴定确认王刚是否享有拆迁利益。
本以为亲子鉴定很简单,但鉴定结果出来后,却在家中掀起了惊涛骇浪。原来,经过鉴定,黄老伯和王刚之间非亲生父子关系,王刚与张阿婆之间是亲生母子关系。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于是黄老伯向法院起诉,要求否定与王刚的亲子关系。
民法典支持否定亲子关系之诉
庭审期间,王刚并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
法院认为,根据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黄老伯与王刚之间并无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故黄老伯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王刚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应当自负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为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况。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据悉,在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若不经过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此后就可能围绕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产生纠纷。
法官指出,本案虽然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但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而民法典中增加了相应内容,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确认黄老伯与王刚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