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气森林虚假宣传惹众怒,法律专家:应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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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元气森林通过其官方微信发布致歉声明称,在乳茶产品的产品标识和宣传中,没有说明“0糖”和“0蔗糖”的区别,容易引发误解。元气森林称,从2月4日起生产的大部分乳茶和3月18日起生产的全部乳茶,包装从原来的“0蔗糖 低脂肪”改为“低糖 低脂肪”。元气森林同时提醒:乳茶有奶所以是有糖的。
网友:骗钱不说,还骗我长胖。
作为国内新晋饮料品牌,元气森林的快速兴起与“糖”密不可分。自2016年起,元气森林敏锐地抓住了新兴人群对于“控糖”的消费需求,从“0糖0脂0卡”的无糖苏打气泡水切入,在巨头林立、竞争激烈的饮料市场中生生开辟出一块蓝海,产品覆盖无糖苏打气泡水、燃茶、乳茶、能量饮料、微气泡果汁等,销售业绩在短短几年间一跃至去年的30亿,创造了饮料界乃至快消圈都非常关注的“元气森林现象”。
近日,元气森林还宣布完成新一轮战略融资,此轮融资由老股东红杉中国和新股东华平投资、L catterton参与领投,Temasek淡马锡跟投,高榕资本、龙湖资本等多位老股东继续跟投持续加码,均为国际领先投资公司。本轮融资主要有四个用途——海外并购、自建工厂、产品研发和国际化战略。这是自成立以来,元气森林完成的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达到60亿美元,一年翻了3倍。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元气森林把线下渠道销售目标定为75亿,相比去年的21亿,也翻了3倍。
伴随着元气森林的快速发展,食品饮料界也迅速刮起“控糖”风,“无糖”、“低糖”成为不少饮品小食的“标配”。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盲目跟风蹭热度的乱象,甚至有一些产品无法做到真无糖,就在广告宣传中强调“无添加蔗糖”或“无蔗糖”,给予消费者等同于“无糖”的错误印象。
这种行业乱象也“反噬”到了元气森林身上。今年1月,有网友对于“元气森林乳茶产品”在社交平台发起其含有乳糖和结晶果糖的讨论。元气森林官方账号迅速发布了“致歉和说明”,在对没有标识清晰可能导致误会进行道歉的同时,还表示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已经对部分乳茶产品标签进行了修改,承诺将在三个月内完成对乳茶全部产品标签的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拟规定,食品标识不得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同时第三十一条拟规定,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低油、低盐、低糖或者无糖的提示语。
元气森林就是‘伪系包装+网红传播方式+打擦边球、吸睛的营销模式’,可以说是一家‘互联网+饮料’公司,与普通快消品稳扎稳打,依靠渠道的增长方式不同,元气森林基本上是依靠不断的融资来迅速占领市场。另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经明令禁止在饮品、食品上标注零添加、零糖等。此外,元气森林所谓的零糖并未真的零糖,元气森林还是含有代糖。因此元气森林的广告、宣传不仅欺骗欺诈消费者,而且有违规的风险。
元气森林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元气森林涉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该对其进行相应调查。如果这种行为一旦被认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价款三倍的赔偿。
元气森林前期虚假宣传就有问题。目前来个道歉有炒作嫌疑。不过道歉比不道歉好,至少表明一个态度。企业还是需要更多关注产品和市场本身,想靠广告宣传炒作搏位不是持久立身之本,这很容易翻船。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元气森林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对于应该承担的相应处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应当确保其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就应该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食品中是否含糖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甚至成为影响消费者做出是否购买选择的重要因素。如果消费者患有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是完全不能饮用含糖饮料的,就会专门选择标注“无糖”的饮料购买。若商家出现类似误导性标注,甚至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
元气森林乳茶本身实际是含糖的,但却在外包装显著标注“0蔗糖”字样,确实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无糖的误导,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如果这种行为一旦被认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价款三倍的赔偿,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