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墩墩”“雪容融”的“二创”行为构成侵权吗?

2022年02月14日14:2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冰墩墩”“雪容融”的“二创”行为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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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北京冬奥会如火如荼的进行,吉祥物“冰墩墩”迅速走红,出现“一墩难求”的情形。毕竟,谁能拒绝一个胖嘟嘟、软乎乎、穿冰糖葫芦外壳、走路内八、会表演劈叉的大熊猫呢?

为了实现“一户一墩”,许多人“脑洞大开”,对“冰墩墩”形象进行二次创作。手绘“冰墩墩”只是基础操作,有的人发挥超强厨艺,制作“冰墩墩”造型的汤圆、面点、咖啡拉花,有的人发挥手工天赋,堆“冰墩墩”雪人、捏“冰墩墩”泥人、织“冰墩墩”毛衣、用扑克牌拼出一个冰墩墩来。还有人制作“冰墩墩”表情包、拍摄“冰墩墩”开箱视频、真人cos“冰墩墩”、拍摄“冰墩墩”二创短视频等。

大家对于“冰墩墩”的喜爱可以理解,但是在表达喜爱的同时,在此提醒大家有一些法律风险还是需要注意。

1.手动自制“冰墩墩”是否构成侵权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冰墩墩”卡通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冰墩墩”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复制、发行、表演、放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方式对该作品的使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对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多数手动自制“冰墩墩”的人们而言,以自身欣赏为目的,用“冰墩墩”形象织件毛衣、做个糕点、堆个雪人等行为,并不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但是,如果以商业目的利用“冰墩墩”标志,如咖啡店对于销售的咖啡制作“冰墩墩”拉花、制作“冰墩墩”形象的糕点进行售卖等,仍然会构成著作权侵权,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制作“冰墩墩”表情包并进行

传播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部分网友擅自使用“冰墩墩”卡通形象进行P图制作表情包,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因为该表情包是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行为,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所以在未取得“冰墩墩”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即北京冬奥会组委的许可的情况下,上述制作并通过网络传播表情包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3.制作“冰墩墩”二创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目前对于“冰墩墩”二创短视频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冰墩墩”的各类开箱及“炫耀”视频,馋哭其他还没有实现“冰墩墩”自由的网友;二是自制“冰墩墩”的各类教程,有“手编墩”“绘画墩”“糖艺墩”“汤圆墩”等各种造型,奇奇怪怪、可可爱爱;三是使用“冰墩墩”卡通形象或北京冬奥组委发布的宣传片部分内容重新创作主线故事,拍摄相应短视频。

对于前两类二创短视频,其主要是为个人学习、欣赏等目的进行使用“冰墩墩”卡通形象,或为介绍、评论“冰墩墩”卡通形象而拍摄相关视频,且没有影响“冰墩墩”作品的正常使用、并未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对于最后一种使用方式,如果在二次创作的视频中大量引用或以商业目的进行使用他人作品,仍然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倪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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