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联姻”,三年“拉锯战”,音集协诉天合案一审落槌!

2022年02月14日14:3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十年“联姻”,三年“拉锯战”,音集协诉天合案一审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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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背景介绍

2007年,音集协与天合集团建立合作关系,双方签署一系列合作协议,进行资源整合并分工合作。

据天合集团官网介绍,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为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委托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代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机构。集团的主要业务为受权利人委托代收卡拉OK节目版权使用费。依托自建渠道和网络,充分整合、挖掘卡拉OK场所的衍生价值,开展新媒体、终端综合业务等各类增值服务。提供内容服务,开展正版节目的整合管理,提供合法、规范并符合市场要求的节目源。

在双方合作的十余年间,天合文化垫资助力音集协组建,购买海外、港台版权加入音集协以增强其代表性,通过多种途径宣讲、培育版权收费市场,音集协则负责对接版权人,招纳新会员,二者相互密切配合,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发展之初对扩大卡拉OK领域版权许可格局起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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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静的湖面下,实则暗流涌动。2018年11月,音集协连续发布多个公告,声称天合集团及其各子公司在接受音集协委托开展卡拉OK著作权许可费收取业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约行为,音著协已对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提起法律诉讼,同时解除天合文化集团关于卡拉OK著作权许可费收取业务的委托关系。

二、法院判决结果

音著协诉天合集团一案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并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于案件复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未当庭宣判。直至2021年7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

从2018年11月1日起,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9份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合作协议全部解除;

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约9530万元及利息;

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延迟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产生的利息413万元;

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赔偿音集协损失33万元;

天合集团向音集协全部返还盖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章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制式合同文本。

三、本案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1.被告2-21是否属于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天合子公司是履行天合集团与音集协之间合同之间合同的共同执行方、共同代理音集协委托事项,对外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因此,各天合子公司是合同相对人。即被告2-21属于适格被告。

2.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不兑现“三统一”承诺、连续故意延迟结算、利用收取版权费独家执行方的便利截留版权费等多种持续的违约违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音集协造成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后果,除了应支付相应的版权费之外,还应该承担包括侵占的费用及利息损失在内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3.音集协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天合集团主张音集协存在“多头授权”、拒不履行“正版曲库”和“MiniKTV”协议等行为,法院认为,音集协在履行涉案系列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天合集团的相应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4.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是否已经解除

法院认为,天合集团没有兑现“三统一”的承诺构成违约,其2017年末版权费没有到达音集协账户的后果不能由音集协承担,因此约定解除权满足,音集协享有约定解除权。同时,由于天合集团没有兑现“三统一”的承诺给音集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造成损害,使音集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天合集团在独家代理的活动中通过华韵正通公司截流版权费、收取使用费进入自己的账户或者直接收受现金等方式进行营利活动,给音集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造成损害,足以造成卡拉OK经营市场的使用者及社会公众对音集协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规范性的质疑,使得音集协希望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效率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音集协既可依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也可依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音集协在2018年11月1日向全部被告送达的诉状中明确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等9份涉案系列合同,因此法院确认涉案系列合同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

5.合同解除的具体后果

法院支持了音集协主张的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向音集协支付95,300,233.7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等款项。

四、故事仍未结束

据《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报道,音集协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在接受专访时说,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的重大意义在于彻底结束了因商业公司——天合集团染指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致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制度不规范而遭受质疑,给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造成根本性的损害。

同时,上述报道还显示,天合集团当事人方面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这也意味着,音集协与天合集团之间的“爱恨情仇”仍然尚未尘埃落定。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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