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闹心”?法官给出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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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业主装修时应提前做好规划,了解自身装修需求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对应关系,做好时间与预算规划。既要避免一味追求不合理低价,产生材料质量及环保问题,又要量力而为,避免“一掷千金”缺乏资金统筹,为日后延迟付款埋下隐患。
绕过装修公司签“私单”,不签书面合同发生质量问题……装修装饰踩了这些“坑”后该如何维权?一起走进3个案例,法官教你如何避坑与维权。
签订增项“私单”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业主刘某与装修公司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装修公司为刘某家庭居室进行装修,但不包括主材采购及家具定制安装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通过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订购了地板、瓷砖及全屋家具定制,并分别向装修公司及王某支付了对应款项。后来,因家具定制交付延误及质量问题,刘某以装修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是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私下与业主签订增项“私单”所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中,业主在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后,试图通过“绕过”装修公司,与其工作人员私下订立部分增项工程订单来省钱,而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往往也以质量、保修等同公司品质为诱惑。一旦发生纠纷,装修公司则会拒绝承担此部分责任。由于装修公司并非此部分施工内容的合同当事人,同时,业主对于私下订立合同的事实处于明知的主观态度,法院也难以支持业主的诉求。业主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自身权利,签订“私单”看似省了一笔钱,但出现问题后往往难以维权。此外,业主还应提前做好规划,了解自身装修需求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对应关系,做好时间与预算规划。既要避免一味追求不合理低价,产生材料质量及环保问题,又要量力而为,避免“一掷千金”缺乏资金统筹,为日后延迟付款埋下隐患。
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装修保修期纠纷
案情简介:
业主陈某家厨房、厕所在施工人黄某装修完毕后,发生墙砖脱落等装修质量问题,在要求施工人黄某维修未果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双方此前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在装修完成后,黄某向陈某出具了《收条》,载明:“本人今收到陈先生装修工程款5万元,累计收取工程款21万元,已全部结清。”黄某以此辩称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装修合同关系,而且即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无保修条款约定,拒绝承担保修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收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而关于保修责任及保修期限,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法定标准予以确定。法院据此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在此类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导致装修合同保修期纠纷案件中,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保修期的,保修期限参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计算。而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业主应当增强合同意识,除了订立书面合同,还需注意装修合同中计价方式、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的约定,尤其须注意合同附件中工程预算单中关于价款细节的约定。避免出现事前嫌麻烦碍面子,在签订履行合同时粗线条大撒把,争议发生时无据可依,利益受损后追悔莫及。此外,合同双方都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在施工工程中,书面确认工程进度和项目,钱款经济往来时,采取银行转账等方式代替现金交易,备注工程款项所涉内容;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时,做好书面结算及施工资料交接手续。
装修工程竣工前发包方擅自使用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某美容院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商铺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后者承担前者商铺的内部精装修工程。然而,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装修公司尚未完工的情况下,美容院擅自将该工程投入使用,又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情况下,美容院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而关于美容院所述装修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一节,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美容院应另行解决。
法官说法:
此类纠纷一般出现在公共装修中,装修工程往往为公司、餐馆、美容院等经营机构。出于成本原因,发包方往往急于开业经营,在工程尚未竣工时,提前将装修工程投入使用。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其再以质量抗辩作为拒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则很难成立。在此情况下,双方争议的实质已经属于工程保修范畴,应通过保修或维修解决。如承包人存在拒绝维修的情节,发包方可通过自行提起诉讼或于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案件中提出反诉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而对发包方来说,在遇到装修业主单方面中止合同情况时,及时固定工程量,为日后追索工程款做足准备。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