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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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和大家讲一下债务加入。首先分享一个真实案例:小王就职于某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因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向老李采购了一批办公用品,欠付老李货款2万余元。公司未能及时向老李结算货款,在公司出具欠款凭证后,因经不住老李催账,小王出于义气在结算凭证上写明愿意承担偿还欠款义务并承诺自己会管到底。后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对公司未支付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中,小王在结算凭证上认可承担债务的行为怎么看?法院是否会支持老李的诉求?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小王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情形。也就是说,老李要求小王对公司未支付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该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债务加入实质上是第三人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的保障,该行为于债权人并无不利,所以通常无须债权人同意。
现实中,有些人为了解决眼前的紧急情况,常常会作出一些言不从心的“承诺”,却不知作为成年人,每一句清楚有效的意思表示背后都有可能是一段严肃的法律关系。原以为是“缓兵之计”,但实际上就是实实在在的责任义务。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作出法律承诺之前务必思考清楚,法律不是儿戏,债务加入需谨慎!
来源:邹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