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借款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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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借款追偿引纠纷
借款人与收款人竟是不同公司
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
如何保护境外债权人合法权益
2020年3月,澳门罗先生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佛山两家公司偿还1000万元借款及利息。根据罗先生提交的《借款协议书》显示,罗先生与维康公司存在借款关系,但罗先生却把维康公司和尼克公司同时告到法院。
原来,罗先生虽与维康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但实际款项却转入了尼克公司的账户。其次,尼克公司和维康公司是某项目的关联公司,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因此罗先生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签订借款协议的只有维康公司,作为收款人的尼克公司是否要对这笔借款承担责任?
佛山中院民二庭尹宇飞法官表示,通常来说,公司都是独立主体,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不需要对其他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出现了公司的人格混同,情况就不一样了。
此前,在另案的生效判决中,维康公司和尼克公司对其他当事人出具过一份保证函,确认他们之间是关联公司关系,且承诺对彼此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维康公司与尼克公司工商登记为不同的办公地点,但两家公司却出现了高度混同:实际办公场所在同一地方,对外挂牌为同一集团,财务由同一人担任,且两家公司存在互相收取对方款项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康公司和尼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滥用其享有的支配和控制地位,使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丧失人格独立性,认定维康公司与尼克公司属于关联公司。最终,法院判定尼克公司应对维康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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