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转让 无通知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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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芳系芮刚岳母,芮刚于2017年5月28日向杨光(当事人均使用化名)借款10万元,后李芳于2019年6月18日替芮刚偿还杨光借款本金后于当日就债权转让事宜与杨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1.杨光将其对借款人芮刚债权10万元转让给李芳。2.本协议生效后,李芳即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取代杨光行使转让债权人的各项权利;3.自债权转移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从权利也由杨光转让李芳。2019年7月6日,杨光将载有其通知芮刚债权转让事宜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芮刚。后芮刚未按期还款,李芳遂提起诉讼要求芮刚偿还其借款。诉讼中,杨光到庭就李芳所述的债权转让事宜予以确认。芮刚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且其与李芳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其债权人为杨光。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债权人杨光已到庭就其对芮刚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李芳事宜进行确认,其亦通过邮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芮刚。受让人李芳亦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前述债权,故芮刚至迟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应知晓债权转让事宜,法院据此认定杨光与李芳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对芮刚发生法律效力,李芳有权就杨光对芮刚享有的相应债权主张权利。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合同是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达成的约定,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此前有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现行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基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性,整个转让过程并不需要债务人参与;基于债权转让的无因性,转让无须取得债务人同意;基于债务人的知情权,转让事实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之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悉债权已经发生转移的事实,避免债务人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收到债权人关于债务转让的通知后,债权转让即刻生效,而债权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也会随着相关主体的变更发生变化。由此可见,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系受让人享有对债务人存在债权请求权的前置条件。
本案中,杨光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芮刚,杨光亦到庭就债权转让事宜进行确认,故杨光与李芳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对芮刚发生法律效力,李芳有权就杨光对芮刚享有的相应债权主张权利。
来源:朝阳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