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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对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的犯罪行为“零容忍”
密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
因经济压力,被告人王某产生了绑架他人索要赎金的想法,并事先购买了酒精、小刀等作案工具。
某日晚,王某在某幼儿园门口寻找作案目标。他见胡女士一人带着两个不满10周岁的幼童小甲和小乙,便暗中尾随,趁胡女士开车离开之际,闯入汽车后座,控制住小乙,并向胡女士勒索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为了孩子的安全,胡女士驱车到达小区停车场后,立即联系丈夫张先生准备赎金。
张先生接到电话后赶至停车场,趁王某不备,拉开车门把小甲抱下车。当张先生准备将小乙也抱走时,王某用小刀刺破酒精瓶,把酒精洒在车内后排,并拿出打火机威胁张先生。
张先生遂让胡女士下车,自己到车内与王某交涉。王某让张先生把车开出车库,并一路控制着小乙继续勒索钱财。
当车辆开至福田区某路口时,民警发现车辆异常,将车辆拦截,当场解救了张先生和小乙,并将王某抓获归案。
福田法院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关于绑架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法院认为,王某仅为满足个人私利而实施绑架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王某为实施绑架犯罪预先准备了作案工具,且在绑架过程中利用作案工具威胁、恐吓被害人及其父母,其犯罪手段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王某绑架的人质为2名不满10周岁的幼童,该案犯罪手段具有相当程度的暴力性,极易对幼童的身心健康发育造成损害;被害人的父母在绑架过程中先后劝说,王某仍不释放人质,且坚持勒索赎金,因此,王某虽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但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在预先准备犯罪工具、确定作案目标后针对幼童实施具有相当暴力程度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