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解雇,七旬保姆堵锁眼毁电器骚扰85岁重病雇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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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出台《涉案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规定》,并对近两年来该院办理的涉老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多数侵害老年人犯罪案件中,老年被害人多为独居老人,侵害者多为护工、居家保姆等特殊人员。
在其中一起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周某年满70周岁,系老年被害人李某某(85周岁)的前保姆,因不满被解雇,多次上门闹事。
长宁区检察院介绍,家住长宁区的李老伯(85周岁)年岁已高,子女特意聘请了一名住家保姆来照料李老伯的日常起居。2019年,李老伯被查出身患重病,子女认为是保姆周某没有将老人照顾好,便将周某辞退。周某为此心怀不满。
2019年4月16日,被辞退的周某为报复李老伯一家,私自来到李家,还叫来锁匠开锁入室,李家人发现后报警。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解,周某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承诺今后未经李家人许可,不再擅自进入李家。
然而,周某很快就将承诺抛之脑后。同年5月3日晚,她再次来到李家,趁屋内人没有察觉之际溜进厨房,用厨房内的剪刀剪断了电饭煲、微波炉、电水壶等电器的电线,造成电路跳闸,也因此惊动了屋内人。周某见状逃走,离开时还顺走了作案的剪刀和一个电水壶。
次日晚上,她又想上门捣乱,但因房门被反锁未能进入室内。为报复泄愤,周某用胶水堵住锁眼,并将门口放置的画架带走丢弃。同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
事发后,李家花费1000余元维修门锁和电器。被周某拿走的电水壶和画架经估价合计价值人民币148元。
长宁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周某与李家之间的纠纷可视为因雇佣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然而,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周某为泄愤,继续对李家人的住处进行恶意破坏,其行为便从普通民间纠纷升级为寻衅滋事行为。
一般情况下,任意损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行为,要造成2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才能定罪。但是,为了加强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还规定:任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的,即使损失金额未达到2000元,也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害人李老伯是85岁高龄、身患重症的老人,周某损坏电器、胶水堵门等行为均严重干扰了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故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审理期间,周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李老伯一家的经济损失。最终,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此外,在长宁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石某利用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便利多次盗窃老年雇主家中财物。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提出了依法判处从业禁止刑罚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同时判决石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家政服务工作。该案成为上海市首例家政服务领域适用“从业禁止”案例。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