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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屏幕前的各位都是心怀“暴富”之人。
应该幻想过,有一天——
迈着六亲不认的步伐走进一家店,大手一挥,下巴一抬,牛逼哄哄地说:
「这家店,我买了。」
哎呀,真是光想想,嘴就合不上了。
这家店是我的
能说出这句话的,一般情绪都不怎么平静。
而这名红衣女子表现地更加“激动”,通过打、砸、摔、扔等招式来释放自己体内的洪荒之力。
But,她所身处的地方是,江苏南通海门大润发肯德基店内。
而这家店,并不是她的。
瞅着店内的一片狼藉,该店店长转身呼叫了警察蜀黍。
16日,事发后第二天,店长称红衣女子疑似有精神问题,店内员工并未与其发生任何争执或肢体冲突。
警方蜀黍也站出来表示,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谁说精神病人犯罪不用负责?
我的天哪~
大家都还停留在白日做梦的阶段,有人竟已经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但这位红衣女子疑似是精神病人,是不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呢?
欸,头发长见识短了吧。
谁说精神病人有“免死金牌”的?
郑重申明,“精神病”可不是罪犯的保护伞。
《刑法》第18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后续会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必要时,政府也会采取强制医疗手段。
而处于以下这三种情况时,精神病人犯罪是不可免责的。
未发病时
精神病虽是一种病,但也不是全年无休的。
像咱们这群打工人一样,精神病也分“上班”(发病期)和“下班”(不发病期)。
当间歇性的精神病人赶上其“下班”的时候,就会切回到正常人的状态。
能吃,能喝,能跑,能跳,能思考,说不定还能一蹦三尺高。
所以,若TA在此时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可不能再拿患有精神疾病来当挡箭牌了。
未发病时,其是有行为能力的,可以且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触犯法律就必须接受惩罚。
发病轻微时
当然,即便在精神病“上班”的时候犯罪,也并不意味着病人就获得了“免死金牌”。
这也要看精神病有没有进入“上班”状态,是否使患者完全失去了控制。
有的患者,在明知某些事不对、不能做的情况下,仗着自己有病,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便肆意妄为。
殊不知,法律爸爸发话了: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过,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患病的
部分人的脑回路,一般人是真理解不了。
看着法条上说精神病人在严重病发、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犯罪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就想当然地以为,是个精神病人就能“逍遥法外”。
拜托,法律爸爸会留这种空子给你钻吗?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犯罪能力,而不是刑罚能力。
简单点说,判不判刑看的是实施犯罪的过程,而不是看罪犯是否有能力承担刑罚。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即便在犯罪后从正常人变成了精神病患者,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该定罪的定罪,该判刑的判刑。
只不过,同样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在刑罚的实施方面会有相关考量。
So,还是那句废话——
红衣女子是否会受到惩罚,又将受到怎样的惩罚,且需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
咱们只要记住:
做白日梦可以,别学这位红衣女子就行。
不然,阿政有理由怀疑你多少是有点那个大病。
或者,你就是在故意挑衅法律爸爸,想让爸爸教你如何做人。
来源:天天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