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房子,拆还是不拆?

2022年02月14日15:5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这房子,拆还是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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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宅基地上重建了一层房屋

某天

听说我家要被征收了!

但是快乐的日子居然如此短暂!

因为我没有许可证

通知让我十五天内拆除房子

在快乐和悲伤之间反复横跳

阿sir!我实在不能接受啊!

案情简介

1998年,曹某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缴纳了全部税费。三年后,曹某将宅基地上原有房屋拆除,重建了一层房屋。2014年10月,案涉房屋坐落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区,但曹某的房屋一直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8年9月,曹某房屋被区政府纳入征收范围。10月,区综合执法局对曹某违法建设案涉房屋的行为立案查处,查实曹某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2019年9月,区综合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限曹某于15天内拆除房屋。曹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果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对于建设时没有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房屋建成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种情况并不当然违反城乡规划法。本案中更为重要的是,区综合执法局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房屋征收机关能够通过房屋征收行为事实上消除案涉房屋违法情形的前提下,仍然对案涉房屋作出处罚决定,显属不当,故改判撤销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在有多种可选择的手段可达到行政目的时,行政机关应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尽可能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执法手段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建设行为,有权机关首先应当及时发现并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于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才予以限期拆除;在违法建筑不具备拆除的条件时,还可以采取没收实物、违法收入或者罚款的手段。由此可见,"限期拆除"并不是对违法建筑执法时唯一或必须采取的方式。本案中,行政机关在七八年间都没有对曹某的房屋实施行政处罚;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而法律也赋予了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权限,此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充分考虑曹某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之后再实施拆除,更为妥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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