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人什么情况下享有足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佛山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foshan/
关键词
借名买房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排除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物权登记
裁判要旨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借名买房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且借名买房行为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其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应予支持,进而可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案例索引
【陈平、罗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
案 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6月30日
裁判理由
最高院审理*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具体到本案,罗奇与陶慧君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罗*奇也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案涉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案涉房屋因尚未还清银行贷款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且罗*奇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陶慧君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罗*奇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来源:青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