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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公安机关移送的故意伤害案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起诉。
2020年6月的一天,在任丘市某水果店内,店长庞某(该案嫌疑人)见熟客单某与其丈夫张某(该案被害人)又来店内购买水果,庞某便对单某热情招待,握手相迎。
2020年7月10日晚,张某酒后路过该水果店时,记起妻子在该水果店与庞某“握手”的情景,心中不悦,遂用脚连续踹、欲用砖头砸该水果店大门滋事。庞某听到动静后从店内跑出阻拦,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庞某攥住张某双手,后被人拦开,庞某便离去报警。张某捡拾砖头接着打砸水果店玻璃门,将门砸坏进入水果店内继续滋事,对水果乱扔乱砸,将货架拉倒,将部分物品损毁。经鉴定,损毁水果及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284元。在此过程中张某左手第四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张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21年4月28日,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公安机关以庞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的起因系张某酒后滋事、借故生非,且张某已被任丘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决,说明张某整体实施的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非法性。庞某作为水果店工作人员,在面对店里合法财产遭受不法侵害时,对张某实施阻拦,与其发生肢体接触,其行为目的是为保护合法财产免受不法侵害,是一种正当的防卫性质,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虽然庞某未先采取报警等其他阻止措施,但在当时紧急情况下,不能对防卫行为作出过高的要求和严苛的限制。而且,其二人在被人拦开后,张某继续对水果店实施打砸行为,不法行为一直在持续。且张某的左手在后期打砸行为中多次使用,张某所述其手掌骨折是前期庞某攥手时所致不能证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要切实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该案审查完毕后,任丘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作为听证员,对庞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围绕庞某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焦点进行,承办检察官阐述案件审查情况、出示证据,并对焦点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听证员们在充分审查案件证据、分析讨论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庞某的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并对检察机关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案件的积极态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则把握偏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防卫权的行使。随着越来越多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并向社会公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正当防卫适用的司法规则得到了优化,“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观念亦更加深入人心。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积极贯彻《指导意见》精神,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制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庞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起案件的办理,不仅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的积极态度和作为,更通过公开透明的听证制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向社会传递和弘扬了正义的法治精神。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