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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这个案例说起,这是一群辛勤劳作的上班族,努力上进,有些人还因业绩突出,年纪轻轻就得到晋升。陈某,三十出头,就担任了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的项目总监。谢某,未至而立之年,已是B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起,陈某先后担任A公司的项目总监,负责两处楼盘的营销、销售、管理。职位越高权力越大,陈某开始不满足于现状,觉得自己的工资低,加之平时开销也比较大。一次在和朋友的闲聊中得知,可以通过“飞单”模式提高佣金提成,这是所谓的“行业惯例”。回来后他辗转反侧,最终打定了主意,上门拜访了在B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朋友谢某,最终两人商定通过“飞单”方式,即通过签订虚假客户登记确认书,将原本通过A公司购买楼盘的客户,包装成通过B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购买上述项目楼盘的客户,误导开发商将佣金支付给B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事成之后,谢某再根据事先的约定,将从B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获取的佣金收取提成后,转账给陈某。
从谢某处回来之后,陈某随即找到两个楼盘项目的案场负责人,告知其与谢某商定的内容,他们开始还有些犹豫,但想到常听说“飞单”的“行业惯例”,加上生活中也面临经济压力,最终点头同意了。涉及到实际操作,具体销售人员的参与必不可少。两位案场负责人又分别游说销售人员十余人,这些销售人员或听命于领导,或害怕失去工作,或迫于生活压力,总之都同意了。
自2015年起,上述人员为多占佣金提成,通过“飞单”方式,签订虚假客户登记确认书,将原本通过A公司购买两个项目楼盘的60余名客户,包装成通过B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购买上述项目楼盘,误导开发商将佣金支付给B房地产经纪事务所,造成A公司损失佣金合计388万余元。嗣后,谢某根据事先约定,将从B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获取的佣金抽成后转账给陈某及两位案场负责人,陈某等人又将钱款按照比例分发给销售人员。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陈某等人没想到的是,A公司的上级集团公司接到举报,称A公司销售人员涉嫌侵占A公司佣金。集团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退缴了相应的违法所得;被害单位A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请求对足额退清涉案款项的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谢某、陈某等14名被告人因职务侵占罪被上海静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金钱诱惑面前,很多人会因为一时贪念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行业内很普遍”“别人都这么做”“只要自己小心点就可以了”,往往这些会成为陈某等人触犯刑律的托词,但是游走于法律之外的所谓“惯例”,并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公司监管制度存在漏洞,员工法治观念淡薄,存在钻公司管理漏洞的侥幸心理,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是职务侵占罪频发的主要原因。
刑法打击此类犯罪,其目的是规范那些在职务上能够直接操控单位财物的员工的行为,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防范潜在的风险,降低单位监管成本;更深层次的目的是为了宣传职业道德观念,维护诚实互信的用工关系,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