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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我的责任,为何我要担责?

2022年02月14日16:0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我的责任,为何我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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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甲、李乙二人与御风达公司签订配送承揽协议,为饿了么配送员。2019年10月22日11时08分左右,二人在南京市光华路四方新村附近接单间隙的嬉闹过程中,因李甲将李乙的电动自行车推走,致李乙将李甲的电动自行车的钥匙拔下,李甲在追要时,李乙沿光华路南侧非机动车道逆向向西跑,李甲沿光华路道路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追至四方新村小区门口附近时跳过机非隔离绿岛进入非机动车道时,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光华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此的赵某,造成赵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李甲在车行道内追逐、嬉闹且跨越机非隔离绿岛,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李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现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甲、李乙、御风达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27137.64元。

法院判决

秦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李甲、李乙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68689.64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的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乙对赵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的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李甲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在公共场所追逐、嬉闹及跨越机非隔离绿岛易伤人,何况是在车行道内逆向追逐,更应负有一个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但李甲未对其实施的行为具有的危险性加以必要的防范而直接导致赵某的受伤,侵害了赵某的生命健康权。另,行为人因特定危险的先行行为,对一般人负有以特定行为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行为人应作为而不作为引致损害结果的,应承担不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涉事故虽系李甲在车行道内追逐、嬉闹及跨越机非隔离绿岛直接导致,但李乙在李甲将其电动自行车推走时,将李甲的电动自行车的钥匙拔下,在李甲追要时沿光华路南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跑,是造成李甲追逐嬉闹的诱因。李乙明知逆向跑存在伤人的危险性,但未予重视,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防止危险的发生,间接导致赵某的受伤。

本案中的李甲、李乙,均无致人损害的共同故意,也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双方只在特定的环境中因各自的过失将各自行为联系竞合后,造成赵某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李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故赵某因该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李甲、李乙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李甲、李乙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李甲、李乙相互嬉闹追遂过程中,该行为与其工作职责并无内在联系,故御风达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民一庭 作者:郑雯 顾宝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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