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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要尽快启动法律程序。
具体来说,被征收人应当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此外,法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不采取必要措施,很可能导致司法强拆。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阻止强拆的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浩硕征地拆迁小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