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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咨询:“律师,我们镇政府2018年6月给我下发了责令限期处处通知书,我们一直没拆,最近说要强制执行了,怎么办啊?”经常有朋友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通知书,下面就限期责令拆除违法拆除通知书的相关内容与大家探讨。
被征收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表明自家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被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相关行政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但是提醒大家,实践中存在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征地拆迁进程、节省征收成本,常虚假认定“违建”的现象。因此建议大家要从认定违建的主体是否具有认定资格、认定的依据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方面来综合判定“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合法。
首先,“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主体应当是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通知书”时应当按照如下法律程序进行:(1)告知被征收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2)告知被征收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3)告知被征收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应当先查看自己的房屋是否具备相关的证件,如果缺乏证件就要考虑房屋的建造时间,看是否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相关证件缺失。
其次,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服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房屋不会被迅速拆掉。如果该通知书同时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协商。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没有来得及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房屋就被相关部门强拆了。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主动报警,寻求警察帮助,并保留证据。无论警察是否有所作为,保留好证据,这些都将是日后维权的一个重要凭证。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建议遇到该问题的朋友积极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很多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当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默默地忍痛接受,没有次啊去维权措施,导致失去最佳维权时机。所以提醒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若对于相关的维权措施不懂,可以积极主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免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来源:浩硕征地拆迁小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