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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彭先生系河南省A市B县村民,2018年4月,相关政府部门在未出具任何手续及补偿方案的情况下,以高速公路改建、新建工程项目为由,强占了彭先生等30多户村民的承包地,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极低的补偿款汇入其银行账户。随后,相关政府部门便开始着手对彭先生等人的宅基地进行征收。
彭先生等人世世代代以耕地为生,面对政府不合理不合法的强占耕地,征收房屋的行为,既气愤又无助。最后彭先生等人决定委托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为了获取此次征地及修路占地行为的相关材料,2018年4月16日,律师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B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此次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批复以及相关的审批、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但B县政府却无故拒收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书。两位拆迁律师认为该拒收行为违法,遂于同年5月16日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B县政府的拒收行为违法,并责令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申请作出处理。
同年7月6日,B县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公开事项应向其管辖的镇政府申请,两位拆迁律师认为B县政府此举是推脱责任的违法行为,于8月1日再次向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B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而B县政府却在复议期间申请中止复议的申请,试图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借口、拖时间。
2019年4月29日,省政府恢复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审理,两位律师的观点完全得到了复议机关的支持。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B县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