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劳动合同试用期从3个月延长到5个月,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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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未超出法定期限。后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的总期限仍未超出法定期限。而延长试用期经过了员工的同意,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并不属于第二次约定试用期。故本案中,公司延长试用期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749号】一审判决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向林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4000元。
X公司二审称,双方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试用期为5个月,不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首先,林某签字同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其次,双方延长后的试用期不违反法律中关于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再次,林某在试用期绩效成绩一般,对公司相关产品专业知识掌握欠缺。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延长试用期是企业自主用工管理权的体现,不能机械化的应用法律来剥夺企业合法用工的管理权限。
因此,X公司不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林某请求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X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本案中,X公司与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未超出法定期限。后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的总期限仍未超出法定期限。而延长试用期经过了林某的同意,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并不属于第二次约定试用期。故本案中,X公司延长试用期未违反法律规定,X公司无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一审此项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8085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