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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可谓是征地拆迁领域的一个转折点,不仅于去年通过的新《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了,国家也在前不久公布了与之相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另外国务院也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至省市级人民政府,而且这些法律规定对被拆迁人或咱老百姓来讲都有或大或小的影响。
但无论法律法规、政策怎样变更、修改,作为被拆迁人,始终关心的还是征地拆迁补偿、补偿标准等,不过针对此,在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就不在一一的详细说明了。但被拆迁人若想在征地拆迁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以下几点必须要记住:
一
必须要有公告公示,没有则不能征收
征地拆迁中的“公告”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是征收方必须要履行的义务,也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了解征地拆迁信息的重要途径。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需要征收土地,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农村征地拆迁的,如果是今年以前启动的征地拆迁项目,则需要遵循法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这两公告是征收土地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若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不合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要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等,另外还要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拆迁人进行公示。
对此律师建议大家,若征收方将相关的公告及时的贴出,被拆迁人要将公告中的内容拍下来,或是保存好,如果对公告上面的内容有异议,那么可拿着这些材料咨询律师,让律师初步判断征收是否合法,若征收方没有相关的公告或是公示的话,那就是明显的违法,则可直接提起诉讼。
二
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反之则违法
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要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另外在《宪法》第13条第1、2款分别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该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而且关于这一点,高院就曾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和补偿原则。
从以上可以看出,先补偿后搬迁是雷打不动的征收原则,征收方必须要遵循,如果违反规定,那么必定会带来纠纷。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觉得法律规定是先补偿后搬迁,那么我对补偿不满意,拒绝签订协议,征收方就不会把自己怎么样,此时被拆迁人需要明白的是,你不签协议,一旦征收方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或是你们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你又不及时的搬迁、不领补偿款或是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权的话,征收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时你不搬也得搬了。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弄清楚情况之后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三
强拆、强征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
实践中常有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一致时,会对被征收人房屋直接强拆,这其实是违法的。
对于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是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只有法院准许了,那么才能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执行,否则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实施行政强拆。
对此律师提醒大家,若是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相关文件不服时,一定要及时请律师维权,否则与之相对应的相关部门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几点,希望大家要记住,要知道征地拆迁涉及到咱被拆迁人的利益,任何一个小小的漏洞可能都会对我们有所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