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VS儿子再婚家庭,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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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长大
父母在变老
余生陪伴他们的日子本就不长
请不要因为金钱、房产等纠葛
再与他们对簿公堂
珍惜亲情
尊老敬老
陪伴尽孝
鲁法案例【2021】357
失独老人VS儿子再婚家庭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在独生子女家庭中,一旦子女因疾病或意外亡故,子女的配偶与老人所建立的姻亲关系就此中断,老人的精神寄托及晚年生活都会遭受严重考验。
近期,莱西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独老人与逝世儿子再婚家庭之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老人唯一的儿子因工死亡,留下死亡赔偿金78.96万元,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考量,对逝者的死亡赔偿金进行了合理的分配,妥善化解了老人面临的赡养困境。
【案情简介】
62岁的吕某甲与59岁的妻子赵某婚后仅生育一子吕某乙。吕某乙与前妻离婚后,其未成年儿子吕某丙随吕某乙共同生活。2016年吕某乙与左某再婚,左某与前夫之女仇某(未成年)也随吕某乙、左某共同生活。
2021年4月3日,吕某乙驾驶货车到潍坊市某公司运输饲料,在装运货物期间被叉车挤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潍坊市某公司与其再婚妻子左某、其父母吕某甲、赵某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向左某、吕某甲、赵某、吕某丙、仇某一次性支付因吕某乙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总计133.5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8.96万元,吕某甲作为死者近亲属代表领取了补偿款。
但在分配上述款项时,左某与吕某甲、赵某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产生了争议。
左某认为,其与吕某乙系夫妻,其女仇某与吕某乙已形成继父女关系,故死亡赔偿金应由吕某乙的5名近亲属平分。
吕某甲与赵某则认为,死者吕某乙是二人的独生子,其辛苦抚养吕某乙成人,与吕某乙的关系更为紧密,二人花甲丧子悲痛万分,现均已年迈,本需要儿子的照顾和赡养,所以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其创伤及损失更加重大,对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多分。
双方争执不下,左某、仇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应参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篇的相关规定,在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分配,分配时应综合考量权利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的依赖程度及其对日后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本案中,吕某甲、赵某将吕某乙抚育、培养成人,与吕某乙共同生活长达二十余年,现老年丧子而遭受精神上的重创,且吕某乙死亡后,吕某甲、赵某成为失独家庭,再无其他子女对其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赡养义务,对其晚年生活必定产生极大影响,另二人均已年迈,劳动能力下降,亦无固定收入来源,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强,故在分配时应适当多分。
而左某正值壮年,劳动能力较强,对吕某乙的物质依赖较小,且其与吕某乙婚龄较短,未育有共同子女,其日后与他人重组家庭的可能性较大,另仇某尚有其生父与左某共同对之履行抚养义务,故仇某、左某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弱,故应适当少分。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酌定吕某甲、赵某应获得死亡赔偿金的50%,即39.48万元,其余50%由左某、仇某、吕某丙三人均分。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官寄语】
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政策家庭逐渐步入老年,失独家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失独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一个时代无法抹除的伤痛史,更是难以承担的社会责任。
正如本案中的吕某甲、赵某,在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成人后,本应安享晚年,但在独子意外身亡后,面临老无所依的境地,现又因补偿款的分配与儿媳对簿公堂,如何妥善化解纠纷,也是法院的时代使命。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参照遗产分配原则,追求各权利人间的利益平衡,但不会严格按照份额平均分配,还需参考各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亲疏程度,并结合各权利人自身情况及对受害人的依赖程度作出综合认定。
本案即根据各家庭成员与吕某乙的生活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按比例进行了适度分割,对于老年丧子的吕某甲、赵某给予适当倾斜,体现了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彰显了公平正义。
鲁法案例【2021】358
爷孙因购房起纷争?
【案情简介】
2021年初,当别人都还沉浸在过年的喜庆氛围时,李爷爷却把自己疼爱的孙子小李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小李名下某一处房产归李爷爷所有。
原来,2016年底,李爷爷想到威海养老,便卖掉了其在荣成的唯一房产,因其在威无房可居住,故在购买新房产前一年多的时间里,李爷爷在小李家中居住;后,因李爷爷积蓄不足以全款购买威海房屋,恰该涉案房屋系小李所需学区房,爷孙二人便达成共识:李爷爷付了首付款,房屋办在小李名下,并由小李办理了贷款手续。
时间来到2020年底,这套大家都“满意”的房屋归属问题,却让原本团结和睦的一家人出现了不和谐的争吵声,使和睦有爱的爷孙俩渐渐起了隔阂。
李爷爷主张其系借名买房,因其在买房后不定期地给小李一些钱,用以还贷;而小李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自己也为爷爷付出良多,爷孙二人日常生活联系非常紧密,上述钱款并非用于还贷。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此前,爷孙两家确实关系融洽,能够互相扶持与照顾。这样和乐融融、不分你我的家庭关系,难道要被一套房产所改变吗?承办法官知道,这当然不是爷孙双方购房时想要的结果,也不应当是案件判决所传达的导向。
最终,法院认为,因无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房屋归属应结合房屋款项的支付、当事人有无借名买房的合意及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因各方在实际家庭生活中存在财产给付混同,就涉案房屋亦可认为双方均有出资,房屋为爷孙共同购买;同时考虑到爷孙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联结极为紧密,时时相互扶持与照顾,此为双方共同购房的事实基础和情感需求,共同居住亦符合购房时各方本意。
【法官寄语】
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石,家庭的和谐稳定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发展,更关系社会的进步、国家的繁荣。作为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最终的目的是希望小家越来越好……在李爷爷为小家付出时,小李应心怀感恩,切实的尊重长辈、孝敬老人,在小李为小家尽心时,李爷爷应以己度人,给予小辈理解、宽容……使老有所养,幼有所归。”
买房是件大事,但却从来不是感情的归属,更不应该是亲情的终点。家庭美满不是各自安好,而是互为唇齿、相依相伴,需要将心比心、以己度人——去付出、去关怀,唯有如此,才能得到远比满足一己之利来的多得多的幸福。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