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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随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大,随之而来就涉及到拆迁问题,而拆迁势必就要征用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或耕地,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对农村村民进行拆迁补偿,这其中也会涉及相关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问题。而今天要介绍的本案刘先生就遭遇了因拆迁带来的问题。
本案主人公刘先生系河南省A市A区B村人,该村正在进行大面积的拆迁工作,因拆迁补偿价格较低,征收程序不透明,刘先生未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因刘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多次遭到不同部门的逼迁,声称刘先生如果再不签订补偿协议,就将刘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不给任何补偿。而后果不其然刘先生就收到了A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认定刘先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要求刘先生限期拆除房屋,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不足两个月A区城管执法局便联合多部门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刘先生委托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律师根据案件计划针对A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实施的强拆行为分别启动了诉讼程序。在强拆案件中A区城管执法局拒不承认自己实施过强拆,同时一再强调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即便是实施了强拆也是合法强拆。那么A区城管执法局的答辩是否正确,我国法律规定是否发了限期拆除决定就可以强制拆除?
答案当然是不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刘先生针对该限期拆除处罚决定未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月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下方可实施强制拆除,而且并非所有的有权机关均具有强拆的权利,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可实施强拆拆除。在本案中刘先生房屋被实施强拆时法定救济期限尚满,而且A区城管执法局并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权利。本案最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判决A区城管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刘先生获得胜诉判决。同时刘先生起诉撤销A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也获得胜诉,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也被人民法院成功撤销,届时刘先生案件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
强拆为何频发,其中原因值得深究,但是面对强拆,被拆迁人要理性、依法运用法律途径维权,切记不可以暴制暴,法律才是百姓最终根本的护身符。同时,城市化建设要建立科学的沟通桥梁,不能凡事“一刀切”,法治社会,私权利不可随意侵犯,不可因拆迁而拆除了民心,如果相关部门“一意孤行”以身试法这显然与当今法治进程相违背,最终也将必将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