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jilin/
很多人咨询“征收方拿十年前的征收标准来征收我的房屋,这也太不合理了吧,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今天为大家讲解一下为什么十年前的征收标准来征收房屋不合理,如果维权就不难了!众所周知,不动产的地上附着物、商品的储蓄数量、租赁权等都是可以变动的。而城市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往往需要一定时间,有时延期几年也是常见现象。在这一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可能会有巨大变动,从而会对被征收当事人的利益取得产生影响。那我们房屋的价值以那个时间点进行确定呢?真的是征收方说什么标准就是什么标准吗?
对于以上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所谓“评估时点”,具体是指运用比较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由于交易价格的成交时期不同,这就需要把这些交易价格的成交日期修正在某个统一的时间上,而这个统一的时间即是估价时点。看上去有点难以理解,简单点说,也就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房屋评估将运用估价时点规制,对所评估的房屋统一确定时间,使所评估的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能够作为判定评估对象价格的依据。
实际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对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将“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修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一变动考虑了漫长拆迁过程中房屋市场价的变动对于当事人您的利益影响,从而使估价赔偿更具人性化考虑。
此外,一些地方也考虑到估价时点确定后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作出了特殊的规定。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估价时点,为征收机关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时,征收决定公共发布后,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出具评估报告时应作出价格指数调整。
总之,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间为征收机关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您需要牢记此估价时点,在征收机关不遵守此时间点时,能够及时予以提醒、告知,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取得应有的补偿款。
来源:浩硕征地拆迁小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