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转账第三者 妻子诉至法庭 潜江法院: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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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热的电视连续剧《三十而已》中的第三者林有有插足他人家庭,令观众深恶痛绝。现实生活中,如果遇上林有有,应该如何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
近日,潜江法院广华寺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小佳的丈夫小许在某音乐会所结识了被告小林,二人随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小许多次向小林转账,金额大多是“1314”“520”等有特殊寓意的数字,累计数万元。小佳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林返还所得款项。小林辩称相关款项是小许赠与,小佳无权要求返还。承办法官向小林释明,其明知小许有配偶而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小许的赠与行为无效,小林应返还相关款项。
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式调解方式,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小林主动返还所得款项。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中的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本案中,小许赠与小林的案涉款项属于小佳与小许的夫妻共同财产,小许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赠与小林,既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小佳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小佳的合法权益。小许的赠与行为以及小林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不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小林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来源: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