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抚养费,已成年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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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但如果子女已成年尚在上学
父母还有抚养的义务吗?
日前,石狮法院审结了一起
抚养费纠纷案
亲人对簿公堂,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2010年小美9岁时,父亲许某与母亲王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美由许某抚养成人,教育抚养费由许某自行承担。
2012年8月小美变更由王某抚养,许某支付抚养费等。因许某未支付,2016年4月,小美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支付抚养费,后经法院判决许某应自2016年4月25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小美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美年满18周岁止。该部分抚养费经小美申请强制执行,许某已支付完毕。
现小美已成年,就读于某职业学院。许某在小美成年后停止支付抚养费,小美认为其现尚在校就读,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每月仍需5000元来维持生活和学业,许某应承担小美每月生活费的50%,即5000x50%=2500元,直至小美可以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小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而对于小美的诉求,父亲许某也有自己的认为…
许某认为小美现年已21周岁,已不是一般意义下向父母索取抚养费的适格主体,应该自行获取生活来源,并承担赡养许某的义务。同时,抚养费的给付是一个经过各方面权衡而得出的具体数额。小美已学完九年义务教育,也并未丧失劳动能力,理应自食其力。
经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石狮法院审理认为
小美现已成年,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存在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等情况,因此小美要求许某支付抚养费及购买教育用品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美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又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身份关系。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成长,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物质条件。抚养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是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对于“不能独立生活”,《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将之确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本案中,虽小美尚在校接受教育,但其已成年,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前述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石狮法院 作者:王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