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 说好的10万元青春损失费该不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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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丽与小华曾是一对情侣,同居3年后,两人决定分手。小华承诺向小丽支付10万元青春损失费,于一年内付清,并写下欠条。
随后,小华将4万元钱交到小丽手中,而剩余的6万元迟迟未付。
为此,小丽将小华起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
受理此案后,法官考虑到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组织双方调解。
“欠条确实是我写的,当时说好了要给她10万元,但最近我结婚了,需要照顾家庭,没有能力支付剩余的6万元,而且我也不想给她钱了。”小华直言道。
“青春损失费虽无法可依,但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你们的这种约定应当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承诺。”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也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小华已经支付的4万元属于赠与,未支付的6万元则属于还未兑现的赠与承诺,所以小华不同意支付的行为应当视为对赠与的撤销。”法官向小丽分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小丽坚持索要6万元青春损失费,小华也不肯让步。
最终
米东区法院依法判决
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
小丽不服
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小丽上诉
维持原判
来源: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