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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无门——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2年02月15日10:3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讨债无门——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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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恶意串通

通过私下转让财产方式

来躲避债务

遇到这种情况

如果你是债权人会怎么做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主观上要求双方有互相串通、为满足私利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一定形式的行为来达到这一目的。

判断恶意串通有几个关键点:

第一,存有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恶意有两种含义,一是观念主义的恶意,指明知某种情形的存在,侧重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知。二是意思主义的恶意,指动机不良,即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侧重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上的应受谴责性。第二,恶意是双方之间的主观意识形态,而不是一方。第三,恶意的时间点,双方事先通谋或者行为时存有恶意。第四,“串通”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明知会损害他人利益而默认表示接受。例如,一方当事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却不表示反对,继续为之,则也构成“串通”。第五,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即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此外,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来源:石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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