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 >

债权人在未明显增加债务人成本和负担的情况下,拆分债权并主张对无争议部分实现担保物权,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02月15日10:4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债权人在未明显增加债务人成本和负担的情况下,拆分债权并主张对无争议部分实现担保物权,法院予以支持

长春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changchun/

债权人在未明显增加债务人成本和负担的情况下,拆分债权并主张对无争议部分实现担保物权,法院予以支持

——某信托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9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向信托公司申请贷款11.19亿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27年7月24日,房地产公司于贷款发放后,每3个月一次,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如该房地产公司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信托公司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违约金及其它费用。房地产公司以其名下某大厦1号楼、2号楼的房产和土地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等。后双方就上述债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种类为一般抵押,抵押金额11.2亿元。2017年7月28日,信托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1.88亿元。2017年11月15日,信托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9.31亿元。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约足额偿还应当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28日偿还的贷款本金。2019年9月26日,信托公司向房地产公司送达《提前还款通知书》,该房地产公司在送达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立即清偿贷款本息。但房地产公司一直未能履约。

某信托公司向朝阳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非诉程序,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上述抵押物,并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8.5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剩余的债权。在实现担保物权审查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称双方存在实质性争议,并提出加速到期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债权拆分形式及结果属于实质性争议等理由。

img

朝阳法院经审查认为,信托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依法取得抵押权。信托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信托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符合《信托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在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提前还款通知书》的要求清偿相关款项的情况下,信托公司申请对全部贷款中的8.5亿元本金实现抵押权,并未超出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信托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关于格式条款和债权拆分,法院认为,信托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信托公司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符合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虽然辩称格式条款无效,但加速到期条款属于金融行业借款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信托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托公司在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情形下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相关约定并不存在文义理解上的分歧,房地产公司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并对违反约定可能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预期,房地产公司称条款设置不合理,系格式条款,加重其责任,但房地产公司并未在《信托贷款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对此明确提出书面异议,收到信托公司发送的《提前还款通知书》后,房地产公司也在《送达回执》上加盖公章进行了确认,故不排除该条款的签订系房地产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同意并认可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某房地产公司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意见缺乏依据,该条款应属有效。关于债权拆分,信托公司宣布贷款期限到期后,获得对全部贷款进行主张的权利,其将债权进行拆分后通过实现担保物权非诉程序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分别进行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房地产公司不认可尚欠贷款本金超过8.5亿元,但经核算,房地产公司尚欠贷款本金明显超过8.5亿元,房地产公司该异议无合理依据,不属于能够阻却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适用的实质性争议,且信托公司就该8.5亿元部分主张实现抵押权,并不影响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并未明显增加某房地产公司的诉累,债权拆分的形式和结果并不足以成为房地产公司主张构成实质性争议的理由。因此,本案不存在实质性争议。

最终,朝阳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某信托公司的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予以支持,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涉案抵押财产,某信托公司对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8.5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担保制度的现代化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的一个重要指标,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均从制度设计层面对此进行了回应,必将大幅度提升担保在商事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参与度,有力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提升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快捷、高效的担保物权实现机制是关键,用好该机制,充分发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效率价值对于缓解经济新常态下的商事主体资金链和担保链经营风险,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该机制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一是“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固有思维导致法官和当事人适用该特别程序的积极性不高、创新性不足;二是形式审查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因无兜底纠错机制而导致的安全感缺失,让法官在适用该程序时过于保守。在这样的背景下,朝阳法院审理的这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更有示范意义。

本案涉及标的额巨大,达8.5亿元。将债权进行拆分,通过特别程序对其中部分债权主张实现抵押权,这种操作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法院在审查时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朝阳法院的法官在依法依规审查的基础上,果断的对这种金融债权创新实现机制给予了肯定,这种担当作为和鼓励创新的精神值得赞扬,为债权实现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势必会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未来实践中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法官的严谨和细致,本案的审查并没有拘泥于形式审查,而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有限度的实质审查,并审查了债权拆分可能导致的诉讼成本的增加,充分兼顾了审查结果的效率和公平。此外,法官在此过程中传导的纠纷解决“共赢”的理念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践行。

因此,从过程上来看,朝阳法院的法官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体现出的专业、创新、担当精神对于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推广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从结果上来看,本案最大限度的彰显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效率价值,体现了司法对金融创新的肯定回应,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往往会选择诉讼来主张债权。其实,如果债权有担保物,且具备一定的条件,完全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物权非诉讼程序实现债权。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且这种方式相对诉讼程序具有时间短、收费低的特点,能够更快、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实践中,被申请的一方往往会以存在“实质性争议”为由进行抗辩,而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将直接影响到实现担保物权非诉程序的审查结果。因此,如何审查“实质性争议”,达到何种程度,满足何种条件将构成“实质性争议”是实践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审查的难点所在。本案涉及标的额8.5亿元,法官基于对抵押权设立、合同履行情况的严格审查为基础,综合考量,谨慎论证,对某信托公司债权拆分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给予肯定,对于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和推广具有积极意义,将更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也将会形成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有力督促。

来源:朝阳法苑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债务知识排行榜
债务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