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钱包”里的钱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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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已经年近八旬,为了方便和家人朋友联系,王女士的女儿帮她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又因不懂操作,女儿为王女士的微信绑定了女儿自己的银行卡。2019年,王女士的女儿成为了法院的被执行人,因王女士的“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属于其女儿,“微信钱包”中的6799.37元被列为了可供执行的财产。
当法院执行冻结了王女士“微信钱包”里的“零钱”时,王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认为因自己是不熟悉微信等手机社交软件的使用,所以由女儿代为操作,将“微信钱包”绑定了女儿的银行卡。但该微信号一直是自己使用,并且“微信钱包”里的”零钱”,来自亲戚朋友逢年过节给红包积攒,不属于女儿的,所以“微信钱包”里的“零钱”应该归自己所有,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官问答
会不会有一种可能:这个微信号并不是王女士在使用?
对于这部分,法院进行了认真审核。王女士提交了她手机号码缴纳话费的收款收据,该收据的客户名称是王女士,可证明是该手机号码的注册用户;而该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账户就是王女士主张的微信账户,该微信账户的聊天记录显示,一直是王女士本人在和他人沟通聊天,而非其女儿在使用该微信号。
同时王女士主张自己年近八旬,日常基本不使用微信支付功能,该微信“零钱”一直为其本人作为收取红包所用。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因微信不要求银行卡用户必须与微信注册的手机用户一致,在现实生活中,子女用自己或父母的银行卡帮忙进行绑定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微信钱包”里的钱会不会有一部分是王女士收的红包,一部分是其女儿的钱呢?
王女士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微信钱包”账户内的资金六千七百多块钱,除了他人转账给王女士充话费的300元外,其他都是亲朋好友过节给其发送的“微信红包”所得。
•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微信号由王女士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注册开通,且该微信由王女士日常使用。所以虽然“微信钱包”因绑定了女儿的银行卡而导致该“微信钱包”的名称,即财付通账户的名称是原告的女儿,但经查明,该“微信钱包”里的“零钱”均是王女士收取的亲友微信红包收入,而非来自女儿的财产。因此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原告王女士微信中其女儿名下财付通账户内的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去区分“微信钱包”里面的钱的归属?
类似情况并不代表子女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在父母微信中,“微信钱包”内的资金一定属于父母所有,这还需要通过“微信钱包”内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等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认定。
遇到夫妻离婚要分割财产的时候,该怎么去处理“微信钱包”里的钱?
支付宝、“微信钱包”除了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便捷支付服务外,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储蓄功能。存入余额宝的款项虽是购买基金,但因其具有可随取随用或直接用于购物的特点,具备理财和储蓄的双重功能。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均可主张对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内余额进行分割,也可主张对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余额进行分割,这类财产在分割时与银行存款的分割类似。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