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逐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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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由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合同目的是依法依约取得工程价款;然而,工程实务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笔者阅读了1164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绝大部案件均涉及工程价款的问题;从1164篇裁判文书反映的情况来看,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工程价款的争议非常大,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案件发改率及申请再审成功率明显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
基于笔者阅读的1164篇裁判文书,并参考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性文件,就工程价款纠纷中涉及的问题分析如下,供参考。
01
实际施工人
1.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规费?
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并不明确,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给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然而,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作为实际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能够取得劳保基金(参考(2020)最高法民终724号判决书,劳保基金由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组成。)。
2.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利润?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和(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可以取得利润。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工程价款包括利润。
3.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企业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并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取得企业管理费;然而,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取费资格不能取得企业管理费。
4.实际施工人雇佣工人产生的相应保险费用由谁承担?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4170号裁定书,实际施工人雇佣工人产生的相应保险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5.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是否支持?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3929号裁定书和(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判决书,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予以支持。
6.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目前未阅读到类似案件。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第23条规定,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价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价款。
02
社会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7.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计入工程价款?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判决书,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计入工程价款。
8.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裁定书,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
9.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算,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裁定书,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
03
人工费
10.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是否可以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裁定书和(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可以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11.人工费调差约定无效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进行调差?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2号判决书,人工费调差约定无效的,仍然可以参照约定进行调差。
12.未约定人工费调差,且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是否可以参照地方房屋建筑、市场工程定额规定计算人工费调差?
答:(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期延误是客观事实,在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情形下,鉴定机构参照相关规定计算调差符合相关规定及客观实际,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04
管理费(转包利润)
13.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按照约定取得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2954号裁定书,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可以参照约定取得管理费;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6228号裁定书,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不能参照约定取得管理费,由法院按不高于约定的标准酌定管理费。
14.违法分包的,分包人是否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6096号裁定书,违法分包的,分包人不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1165号判决书,违法分包的,由法院按照不高于约定标准酌定管理费。
15.转包人未提供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
答:(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明显过错,八冶西宁分公司与李乾初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也不能举证证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材料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16.转包人提供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可以。
17.转包利润,转包人是否可以参照约定取得?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目前未阅读到类似案例,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27)》第28条规定,转包利润法院可以收缴。
05
工程价款计算
18.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价款的,是按照定额扣除还是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扣除?
答:依据(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判决书,按照定额扣除。
19.未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电费么?
答:可以。(2019)最高法民终16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四海园公司施工现场两块电表记载的施工期间用电量共计3401940千瓦时。鉴定机构关于电费的异议答复表明,定额工程电费计取按照实际发生电量度数乘以定额单价每千瓦时1.44元计算。在双方当事人并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以四海园公司施工期间实际发生用电量为基数乘以定额单价计算电费,对鉴定意见计取的电费予以核减,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
20.已经按照定额计取了电费,承包人还可以再主张施工期间生活用水费用吗?
答:不可以。(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生活用水电费问题。开泰公司认为开泰公司负担的生活用水电费应由国泰公司承担,应通过定额计算后从工程款中扣除;国泰公司认为生活用水电费系国泰公司支付,故应当在工程款中增加该部分费用。鉴定人认为,鉴定报告中已计取的定额水电费包含了施工用水电费和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不存在另行计算生活用水电费的问题,开泰公司表示对鉴定人的答复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人的答复,定额水电费已经包括了施工用水电费以及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对国泰公司主张在定额水电费外另行增加生活用水电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1.未约定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如何计取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么?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可以。
22.暂定材料价格差程序无法执行的,可以按照定额计算暂定材料价格么?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3557号裁定书,可以。
23*.*未约定执行相关计价文件,承包人在相关计价文件实施前已施工,并在该计价文件实施后补签合同的,是否可以执行该计价文件?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裁定书,不可以。
24.未约定甲供材税金按照定额计取的,甲供材税金可以按照定额计取吗?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判决书,不可以,未约定甲供材税金按照定额计取的,甲供材税金应按照实际缴纳的数额认定。
25.相关施工内容是按照施工图纸还是按照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
答:按照施工方案计取工程价款。(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中案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3#楼顶板、D1车库顶板及筏板马凳钢筋工程造价是按照施工方案予以计取1132474元,还是按照图纸会审纪要予以计取2259815元,还是按照施工照片予以计取398358元。因施工照片系汇丰祥公司单方提供,无法证实是案涉工程的施工现场,故不予采信。经核对,施工方案与图纸会审纪要对1#—3#楼顶板、D1车库顶板及筏板马凳钢筋在材料选择和做法上所描述的信息是一致的,但施工方案有图示,相比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方案记载的施工内容更清楚,更全面,故应当按照施工方案予以计取费用1132474元,四建公司要求按图纸会审纪要计取以及汇丰祥公司、宝丰集团、宝丰地产公司要求按照施工照片予以计取相关费用的质证意见均不予采信。
26.相关施工内容是按照施工图还是按照竣工图计取工程价款?
答:按照竣工图计取工程价款。(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案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3#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是按照竣工图纸予以计取(2237271+613188)元还是按照施工图纸予以计取(1757446+136106)元。因施工图纸是在工程开工前形成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设计变更、工程增加或减少等情形,如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以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但案涉施工图纸上并没有加盖“竣工图”标志,而案涉竣工图纸上加盖有“竣工图”标志,且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竣工图纸可以反映工程的实际,故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3#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按照竣工图纸予以计取,应为2850459元(2237271元+613188元)。1#、2#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按照竣工图380214元应否予以计取。因竣工图纸上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竣工图纸可以反映工程的实际,故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1#、2#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按照竣工图380214元予以计取。
27.材料价格不具备加权平均法计算条件的,可以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吗?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可以。
28.成品进户门是按照净面积计算还是按照洞口尺寸计算?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按照净面积计算。
29.未约定总包配合费包含税金的,可以计取税金吗?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判决书,可以。
30.公路工程项目中按照定额计取工程价款的,可以主张总部管理费吗?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不可以,因为公路定额中没有总部管理费这一项。
06
未完工程
31.承包人中途退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可以按照已完工程计取吗?
答:可以,在(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考评费、奖励费计费问题。经查,鉴定机构已在《听证会对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的回复》第三项中就星宇公司该项异议作了答复,因星宇公司中途退场,鉴定机构按星宇公司已完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并无不当。
32.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可以按照比例折算法计算工程价款吗?
答:可以,(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案件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北方嘉园二期住宅项目为未完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完工程的造价计算原则应采用比例折算法,即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33.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行现场交接的,未完工程的考评费、奖励费是否可以按照已完工程比例计取?
答:(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考评费、奖励费194.257432万元。鉴定机构作出的《补充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考评费、奖励费系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情况核算和计取的费用。因杭建工公司系中广发公司中止合同后撤离工地,而且《补充鉴定意见书》也载明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费已经投入,项目部临建房也未计算回收利用,未完工程仍可使用,所以,一审判决判令中广发公司承担上述考评费、奖励费并无不当。
07
合同无效
34.合同无效,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承包协议系无效合同,其中关于工程总价下浮5%的约定亦归于无效。一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及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总价未予下浮,处理亦无不当。然而,(2020)最高法民申294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的工程支付条款约定,双方结算时经决算下浮两个百分点,并余下5%作为保修金。上述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据此在鉴定总价的基础上下浮2%,并扣除5%的质保金并无不当。2940号案件中案涉施工合同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35.约定固定总价下浮,工程未完工的,已完工程造价是否下浮?
答:不能下浮。(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总造价是否应当下浮5%。福建九鼎认为其5%的让利承诺是基于固定包干价作出的,鉴定机构按实际工程量的金额得出造价,改变计价基础,不应下浮5%。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单栋包干价格人民币¥6279953.08元,在此总价下浮5%后单栋价格为:¥5965955.43元;五标段共计16栋,总价为¥100479249.28元,下浮后总价为¥95455286.82元。该结算条款采用包干价格,双方达成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为“在此总价”,即包干的价格基础上。本案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改变了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故对于福建九鼎关于工程总造价不应下浮5%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36.合同无效,审计费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答:参照执行。(2020)最高法民终39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计费660462元。江苏建设公司与嘉丽开发公司已约定“如江苏建设公司报送造价金额超过审减额5%的部分由江苏建设公司承担该部分审计费”。本案江苏建设公司工程报审金额162875655.42元,审核后金额132716459.65元,核减金额30159195.77元,审减率达18.52%,远超162875655.42元5%的8143782.77元,二者差额22015413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效益咨询费按核减额3%收取”,嘉丽开发公司就江苏建设公司超过审减率5%部分额外支出审计费660462元(计算公式为:22015413元×3%=660462元)。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自由裁量。一审法院未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审计费负担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超出审减额的部分审计费660462元应全额予以计入已付工程款。
37.合同无效,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答:可以参照约定执行。(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劳保基金应否计入工程总造价的问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属无效,但劳保基金条款是与计算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内容,应当予以参照适用。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由业主代缴”,“劳保基金由甲方代缴政府返还给乙方,甲方按照返还乙方的相应额度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政府返还乙方劳保基金的返还手续由乙方负责出具,如乙方拒绝或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不出具返还手续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除”,鉴定机构参照上述合同约定内容未将劳动保险基金计入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汇丰祥公司的该部分抗辩理由成立,故对四建公司的该项异议不予采信,对其要求将劳保基金计入工程总造价的主张不予支持。
38*.*合同无效,约定发包人有权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项目的,该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案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4条“甲方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的权利”中约定:“甲方有权增加或减少本地块工程总包范围内的相关工程项目,相关工程指令乙方必须执行”,故汇丰祥公司有减少工程范围的权利,四建公司主张汇丰祥公司擅自变更合同施工范围,致使双方合同金额从2.3亿元降低至1.6亿元左右,造成其预期收益损失约26013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39.合同无效,约定按照二类工程二类企业类别进行取费的,该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