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络纠纷中平台账号(如知乎等)实际管理者的审查判断

2022年02月15日11:2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涉网络纠纷中平台账号(如知乎等)实际管理者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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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要 旨

1.作者结合生活经历以及学习经验,阐述高等数学的学习内容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认定为文字作品。

2.账号“曾加”在知乎平台发表了文章《无法理解高等数学怎么办?》,结合该账号登录平台的保全内容和个人认证信息可以初步证明该账号的实际管理者为曾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账号所发表的文章系账号管理者独立创作完成,故认定曾加为涉案权利文章的作者。

裁 判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92民初33394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前文略......

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公司)与被告北京司契正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契正坤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骑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微信公众号“北工大生活圈”(微信号:×××)上的被诉侵权作品《无法理解高等数学怎么办?》;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曾加是文字作品(权利作品)《无法理解高等数学怎么办?》的原始著作权人,曾加已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原告。被告是微信公众号“北工大生活圈”(微信号:×××)的所有人及经营者,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传播被诉侵权文章《无法理解高等数学怎么办?》),已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侵害。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司契正坤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骑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司契正坤公司未举证亦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主体情况

原告骑士公司是成立于2019年3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版权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产权交易的受托代理;市场调研服务;专利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网络安全信息咨询;计算机技术转让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被告司契正坤公司是成立于2011年1月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会议服务;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教育咨询等。

二、案涉权利作品的权属情况

据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名为“曾加”的账号在知乎网发表《无法理解高等数学怎么办?》,该文章获4795次赞同,有391条评论,文章发布于2014年9月24日。

据原告提交的曾加登录知乎个人账号过程页面截图显示,在知乎平台上输入账号“152××××1271”通过手机验证码进行登录,登录后个人页面显示知乎账号名称为“曾加”,点击进入“我的主页”后,点击操作相应页面截图,截图信息显示包括所在行业、教育经历、个人简介。打开“账号信息”页面,实名认证信息显示账号真实姓名为曾加。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保全号为1C25F92EC8F74DD4AAE325F61784558F的《过程取证保全书》予以证实,保全书显示保全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

2019年5月15日,授权方曾加向被授权方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豆公司)出具《授权声明》,声明授权方曾加使用笔名“曾加”,通过知乎平台(平台网址××)账号:曾加(账号主页地址:https://××/people/zengjiaplus/activities)发表作品,对该账号上以曾加为署名所发表的作品均依法拥有著作权;授权方许可被授权方享有上述平台账号所发布的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以及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取证但未处理完毕的维权授权期限延长至处理完毕时止。声明后附有授权人曾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部分授权作品列表,作品列表中含有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无法理解高等数学怎么办?》(原文链接:http://××/question/24066773/answer/30950583)。2020年5月21日,曾加向刀豆公司再次出具《授权声明》,延长授权期限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另,原告提交了曾加于2020年5月21日签署的《授权确认函》,确认曾加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两份《授权声明》为真实意思表示,附件内容为曾加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9年5月15日,授权方刀豆公司向被授权方骑士公司出具《授权声明》,记载:授权方经作者曾加合法授权,独占性享有其通过知乎平台账号“曾加”上以“曾加”为署名所发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纠纷的维权权利及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方将作者曾加所授权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予被授权方,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在本授权声明签订之前及签订之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侵害作者曾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发起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取证、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授权方不再进行重复维权;授权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取证但未处理完毕的授权期限延长至处理完毕时止。该授权书所附部分授权作品列表与曾加出具的《授权声明》所附作品列表内容一致。2020年5月23日,授权方刀豆公司向被授权方骑士公司出具新的《授权声明》,延长授权期限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其余内容同上一份授权声明。

三、被诉侵权事实与比对情况

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截图显示:微信公众号“北工大生活圈”(微信号:×××)的账号主体为被告司契正坤公司;该公众号于2014年9月29日发布了《无法理解高等数学怎么办?》一文,阅读量为357,取证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据证书编号为ZX-BWX-0120200604158909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保全截屏信息显示:微信公众号“北工大生活圈”(微信号:×××)发布的被诉侵权文章仍未删除,取证时间为2020年6月4日。

诉讼中,原告主张权利作品原文1369字,被诉侵权文章与原告权利文章全文内容相同。经比对,微信公众号“北工大生活圈”发表的被诉侵权文章与原告权利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权利人损失及其他情况

原告对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的获利情况未能举证证明。

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在2019年发现侵权事实并取证,之后联系被告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有以下三个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涉案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二、被告是否构成对涉案权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三、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涉案权利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文字作品则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是原创作者结合生活经历以及学习经验,阐述高等数学的学习内容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认定为文字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作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账号“曾加”在知乎平台发表了文章《无法理解高等数学怎么办?》,结合该账号登录平台的保全内容和个人认证信息可以初步证明该账号的实际管理者为曾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账号所发表的文章系账号管理者独立创作完成,故认定曾加为涉案权利文章的作者。根据曾加和刀豆公司出具的授权声明显示,曾加将涉案权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授予了刀豆公司,骑士公司经过刀豆公司的转授权取得了案涉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有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对案涉权利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被告是否构成对涉案权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北工大生活圈”(微信号:×××)上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经比对与涉案权利文章内容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权利作品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原告的权利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关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人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所得,本院结合以下因素确定被告需承担的赔偿数额:

(一)作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文字作品作者的知名度主要是基于对作者所发表作品的影响力,结合其个人成就、所获奖项和荣誉,以及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所作出的综合评价。本案中,作者的身份尚不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互联网时代,作者在撰写文章时可以更为容易地检索和查询到其需要的海量类似或相同类型的创作素材,通过对各种素材的分析和整理,撰写一篇文章较之纸媒时代更为便捷、容易。涉案权利文章根据根据知乎用户提问,结合学习和生活经验,发表的个人见解,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从知乎平台上的浏览和评论等情况来看,该作品尚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被控侵权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部分的字数。虽然文字作品的字数并不直接决定文章的价值,但是从一定程度上亦能反映文章内容的丰富程度以及读者能够获得的信息量的大小等。本案中,被控侵权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部分的约1369字,是全文转载了涉案权利文章。

(四)涉案作品的发表和传播成本。相对于纸媒时代,作者写作完成后可利用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的特征,将其作品上传于网络空间,使作品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广的范围传播。本案中,在完成创作后,著作权人通过将作品上传至知乎平台,以快捷、经济的方式实现对其作品的宣传推广,极大程度地降低了传播成本。

(五)被告的侵权情节。被告在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将文章摘录发布在自已的微信公众号上,借以充实其公众号内容以及扩大公众号的影响力,被诉侵权文章主要内容来源于原告的权利作品,具有一定过错。

(六)一般稿酬标准。原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规定,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为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第九条规定,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七)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认为,合理开支应当以必要费用支出为度,不必要的开支不应当认定为合理开支。本案原告诉请的合理开支主要是律师费及证据保全费。虽然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律师费以及证据保全费的实际支出,但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进行调查,且被告并未积极应诉,故原告委托律师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取证,系因诉讼而支出,属维权必要费用。故原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将酌情予以支持。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司契正坤公司应向原告骑士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为4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司契正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享有文字作品《无法理解高等数学怎么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司契正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4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司契正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黄颖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珊珊

来源:怪兽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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