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回头草”的员工再好用,这个问题没处理好,你也是在给公司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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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老话说得好:“好马不吃回头草”。
但在职场中,有些好马也吃回头草!
一些已经离职的员工,再次回到公司入职,也是经常发生的事。
当然!这对于企业来讲,重招离职员工确实比招聘新员工多了很多优势。
不仅仅是节省了招聘人才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对于工作也更容易上手,能够更好的融入公司,这能为HR省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但这里就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了,就是对离职后再入职的员工,企业能否再约试用期呢?
这个问题就是对“同一企业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理解,这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
重新入职能再约定试用期?
一种观点认为:
离职员工重新入职建立劳动关系,与之前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关系具有独立性,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11年5月,小曾进入外贸公司工作,双方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还约了三个月试用期。
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小曾就因个人原因,在12年4月份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随后签署完离职结算单,办理好了离职交接,他也离开了公司。
到了16年6月,小曾又通过和公司高层的联系,再次进入公司工作。
双方当时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与小曾离职前完全相同,并且又约了3个月的试用期。
可试用期还没结束,小曾就被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小曾不认同公司的决定,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仲裁委对小曾的请求不予支持,小曾不甘心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也驳回了小曾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该条款的适用限于“双方处于同一段劳动关系”的前提。
因此,企业可以与离职后又回归工作岗位的员工再次约定试用期。
注意: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除上述观点,还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
只要符合同一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即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998年5月20日,王宇入职了上海一家建筑公司,担任工程师,在经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后,王宇就成功当上了工程部经理。
后因为一些私人原因,王宇在15年1月15日的时候离开了公司。
但10个月后,也就是15年11月17日,王宇又重新入职了公司。
并与公司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11月17日至18年11月16日,又约3个月的试用期,担任的仍是工程部经理。
但这次试用期还没过,王宇又离职了!
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公司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经济赔偿金。
在被仲裁委驳回了仲裁请求后,不服气的王宇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而法院对此做出的裁决是:
王宇原在公司任职工程部经理,离职后不到一年又重新入职,并担任原职。
在这个情况下,公司与王宇仍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因此,王宇从2015年11月17日入职至2016年1月8日离职,公司应按王宇已经履行的试用期向其支付赔偿金。
注意: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操建议
重新约定试用期的是否可行,目前在法律上并没一个标准答案,所以在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建议大家,对离职后再入职的员工,尽量不要再约试用期。
因为在目前法律未明确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可能有需要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来源:易法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