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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总是离不开柴米油盐
如果每一件日常琐事
都要夫妻共同处理
会给生活带来许多不便
为此,民法典规定了家事代理制度
那么,什么是“家事代理权”呢?
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和限制有哪些?
带着这些问题,咱们来了解一下~
NO.1
民法典中的家事代理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上规定了家事代理制度。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实施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行使的权利。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实施的行为,对双方均发生效力,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家庭日常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外部关系中,如果该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不受其约束。此时就涉及到家事代理权的限制问题,由于夫妻之间代理权的限制很难为外人知晓,因此民法典规定,双方关于限制代理权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NO.2
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内涵
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依法产生的相互代理。其基本内涵是:
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
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示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以对方名义为之;
夫妻一方实施此类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NO.3
规定家事代理制度的意义
家事代理权虽是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法定代理权,但其行使的效果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效益。
❖家事代理制度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使得双方在日常家务的处理中无须事必躬亲,从而突破了夫妻各自在时间、精力上的局限性,满足了夫妻双方处理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社会事务和家庭事务的需求。
❖家事代理制度保护了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家事代理权确定了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的法定代理权和连带责任,也为交易中第三方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NO.4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代理的事务限于家庭日常事务
所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中,必须发生的各种事项。判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可以参考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的八大种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当然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并没有固定标准,而是应当根据不同家事的具体性质、不同家庭的家事管理习惯以及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而定,但是超出合理范畴的,不能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紧迫情形处理的代理权推定
在紧迫情形下,如果为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考虑,某业务不容延缓,并且他方配偶因疾病、缺席或者类似原因,无法表示同意,则推定夫妻一方对超出日常事务代理权范围的其他事务的代理,为有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仅限日常家事
那么,婚姻家庭中
购置房产、车辆等“大事”
应该怎样处理呢?
典型案例
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产
另一方拒绝履行合同获支持
韩女士与李先生是夫妻,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韩女士名下。后夫妻将该房屋出租,租赁期间李先生称该房产想要对外出售。租客小王得知后表示愿意购买,并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韩女士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租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知晓该事实。李先生未经韩女士同意,自行签订合同,且未得到韩女士的事后追认,属于无权处分,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对韩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出售、购买房屋等
改变家庭及其成员生活状况的
重大家事应由夫妻共同决定
此外,还有哪些行为不属于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呢?
1
不动产交易和与自身经济实力不符的大额交易行为。由于我国不动产交易所涉金额较高,且与夫妻双方生活息息相关,理应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同时远超出夫妻双方经济实力的大额交易行为,由于不满足适当性要求,也不在日常家事生活需求的范围内。
2
大额金融投资行为。金融投资理财行为可能面临较大风险,一旦失败对于夫妻生活影响较大,因此应当经过另一方授权。
3
分居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分居后日常家事代理权即终止。因为夫妻分居后一方所从事的交易活动不再以满足家庭共同生活需求为目的,因此不被认定为日常家庭生活需求。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