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公司能以“屡教不改”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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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根据《员工守则》的规定,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出现“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公司可即时辞退员工并不进行任何补偿。
本案中,虽然公司主张员工多次违反《员工守则》的行为、X公司多次警告徐某,但是,即使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了与工作无关的事,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公司对员工“多次”进行警告或作出其他处罚,也不足以证明员工“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恶劣情形”。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是否应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76000元。**
X公司主张其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员工守则》的规定,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出现“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公司可即时辞退员工并不进行任何补偿。
本案中,虽然X公司主张徐某多次违反《员工守则》的行为、X公司多次警告徐某,但是,本院认为,即使X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徐某在工作时间进行了与工作无关的事,X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X公司对徐某“多次”进行警告或作出其他处罚,也不足以证明徐某“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恶劣情形”。
因此,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但由于一审仅判决**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而徐某未提起上诉,视为徐某对一审判决的认可,故X公司仅需支付徐某经济补偿。一审对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0024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