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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协议》与法定的继承权
有没有冲突?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房子应该又该如何继承?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女子小何身患癌症,男友小王在其病重之际依然与其登记结婚。一年后,小何病故。
为争夺亡妻名下的一套房产,小王将岳母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涉案房屋依法析产分割,由小王和郭某各自继承50%。
东丽法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房屋购于2015年
房款总计41万余元
由小何的母亲郭某支付
2017年
该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
登记在小何名下
2019年,小何与小王登记结婚。登记前夕,双方签订了《婚前房产协议》,协议载明“涉案房屋是女方婚前财产,购买房产资金由女方母亲郭某全款支付,婚后女方无论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房产与男方无任何关系,房屋产权归郭某所有”。同时,小王、小何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捺印。
小何在婚前查出身患癌症,签订协议时已病重。婚后不到一年,小何病故,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涉案房屋现由母亲郭某居住,房屋钥匙、不动产权证书均在母亲郭某处。
庭审中
小王认可涉案房屋
系小何婚前个人财产
但主张《婚前房产协议》
不应视为遗嘱
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
故应对房屋继承权进行分割
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争议焦点
小何是否留有遗嘱及涉案房屋
应按何种方式继承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的《婚前房产协议》系小何病重时与小王登记结婚前签订,根据原、被告对当时签订原因及过程的陈述,小何当时确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且本案无证据证明小何在订立协议时丧失意识能力或受胁迫、欺骗,故应确认此系小何真实意思表示。
《婚前房产协议》虽非典型遗嘱形式,但其中小何预料到自己可能因病死亡以及在其死亡后对涉案房屋作出处理内容符合遗嘱实质要件,该协议明确载明了小何对自己所有的涉案房屋在其死亡后指定归其母郭某所有。
郭某系小何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原告与小何结婚后
亦成为法定继承人之一
该协议与二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小王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
并签名、捺印
且原、被告也未提出
小何在去世前对该协议中
相关涉案房屋处分内容曾进行变更
东丽法院综合认定
该《婚前房产协议》有效
且部分内容具有遗嘱性质
根据小何的意愿
在其死亡后
涉案房屋应由其母郭某全部继承
综上所述
东丽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由被告郭某全部继承
后小王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东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