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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13年,陈某(女)与王某甲(男)在老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相互了解,婚后双方性格、爱好差异较大,经常为一些琐事吵闹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8年,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期间双方自愿协议约定:婚生子王某乙由男方王某甲抚养,每月陈某可探视王某乙两次。然而,王某乙现由居住外地的王某甲父母抚养,陈某也有长达近一年未见到王某乙。
陈某与王某甲两人多次就王某乙抚养方式、上学问题及探视时间等问题协商无果。
2021年4月某日,陈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王某乙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同时要求王某甲支付相应抚养费。
法院在征得陈某同意后,委托某区非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节过程·
调解员受理本案后,当即与陈某取得电话联系。
通过陈某的自述,调解员了解到,陈某与王某甲结婚后,两人一起从老家到上海发展,两人协议离婚时,因陈某还在学校进修,无稳定工作,故同意将王某乙交由王某甲抚养。
同时,王某甲答应不会阻挠陈某探视儿子。但之后,王某甲就将王某乙送回老家,由其父母照顾王某乙,陈某也因路途、时间等原因无法与儿子见面,现陈某已经有近一年未见到儿子。
陈某认为王某甲对儿子未尽抚养义务,且故意不让儿子与自己见面,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了解了陈某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便立刻与王某甲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具体情况。
王某甲表示,王某乙现在的确由老家父母代为照顾,原因是儿子年幼,自己又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实在无力独立照顾儿子,所以暂时由父母照顾孩子。
另一方面陈某与儿子见面少还有一个原因,先前因新冠疫情防控,自己无法每月带孩子来本市与陈某见面,而且陈某在此前探望孩子时,说了诋毁自己家庭和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话,自己怕影响孩子身心发育,故减少了孩子与陈某见面的次数与时间。
经过多次电话沟通,王某甲最终同意到调委会进行调解。2021年6月某日,在调委会调解室,双方各执一词,情绪都比较激动。
调解员决定先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先行与王某甲进行沟通。
首先,调解员向王某甲进行释法,根据2021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结合本案,王某甲如果一直将孩子放在老家由父母照顾,陈某确可主张这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从而以王某甲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提出变更抚养权。
王某甲对此向调解员表示,自己之前是因孩子年幼,自己又经常要出差,才暂由父母代为照顾,现儿子要上小学了,自己已经为其找好本市的学校,而且现在换了一份工作时间相对自由的单位,之后便于照顾孩子。而且陈某现在虽然有了稳定的工作,但工作十分繁重,常常需要加班,且无固定住所,无法给孩子较好的照顾。
在了解到王某甲现阶段的计划后,调解员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王某甲应尽到协助探望的义务,与陈某及时就孩子情况进行沟通。陈某此次提出变更抚养权,最主要的原因是陈某已经很长时间未见到孩子,担心他的生活状况。
王某甲向调解员表示,之前因孩子在老家,故无法按照协议让陈某按约定探视孩子,之后孩子来本市读书后,只要陈某不再有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发育的行为,自己会按协议约定让陈某与儿子见面。
调解员在听完王某甲的陈述后,明确调解思路,与陈某进行沟通。
首先调解员将王某甲的想法告知陈某,并向其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指出,虽然之前王某甲未亲自抚养孩子,但确实情有可原,存在着实际困难。
现在,王某甲也为孩子找到本市学校,之后会由其亲自照顾孩子。调解员希望陈某还是以孩子更有利的成长环境为先,王某甲现有的生活环境,相较于陈某而言对于孩子更为稳定。
随着进一步交谈,陈某逐渐敞开心扉,讲述了多件与王某甲离婚前的琐事,调解员耐心地聆听,陈某自己也表示,与王某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冲突,只是各自忙于事业,夫妻间的沟通变得太少了,最终导致了离婚。
随着心结的解开,陈某某对王某甲的情绪不再那么敌对,调解员觉察到陈某情绪的变化,征得陈某同意之后,调解员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请陈某和王某甲一同坐下就抚养权问题进行最后的协商。
调解员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告诫陈某和王某甲,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的爱都是不可或缺的,持续的争执只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更大的影响。
王某甲表示,自己今年暑期就会将儿子接来本市生活,之后也会好好照顾孩子,暑期也会让孩子和陈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也会按照之前协议的规定让陈某探视孩子。
陈某表示自己不会再做任何对孩子不利的事情,之后儿子能来本市生活,自己也就安心了。
调解结果·
当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调解协议:
1.陈某同意撤诉;2.之后双方也会就探视时间和方式自行协商。
两周后,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双方均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本质来看,多源于生活琐事,第三方适当介入,进行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
其中,因离婚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探视等问题上,尤其是涉及到子女的问题,往往是双方的“心结”。
以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此类纠纷,以法律为准则,于情于理进行分析梳理,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双方互相包容理解,既满足了双方解决纠纷的需求也体现了“和为贵”的宗旨,又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双方的隐私、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子女的身心健康。
来源:浦东联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