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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等有效优质资产出资成立新公司,若其将资产入股的行为并不是无偿将资产转移给新公司,而是将资产作为获得相应股权对价的投资行为,新成立公司在接受出资后进行正常经营活动,且出资公司的性质和组织体制等未发生变化,则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公司无需对出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若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则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该如何界定此规定的适用范围?
案例来源
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黄桂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民再75号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情简介
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为开发“中国(漯河)国际食品城”项目,于2012年1月14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分十二次向郑桂红、姬国亭共计借款393.314万元,后经多次催要未能偿还。2015年9月25日,郑桂红、姬国亭与黄桂梅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及相关权益依法转让给黄桂梅,并向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送达了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2012年12月30日,三门峡福阳公司、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三方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完成“中国(漯河)食品城”项目的建设并拟共同出资成立漯河福全公司以完成该项目的投资运营。随后,三门峡福阳公司、广州园梦居公司决定增资改组漯河福全公司。并于2013年3月28日重新签订了修改后的《福全公司章程》,约定:改组后的公司股东为三门峡福阳公司、广州园梦居公司,漯河福全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三门峡福阳公司出资3060万元,占总股本的51%,广州园梦居公司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出资2940万元,占总股本的49%。后因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未出资到位,人民法院经申请强制将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过户至漯河福全公司名下,该土地使用权系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的有效优质资产。后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未向黄桂梅清偿该债务,黄桂梅将漯河福全公司、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与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立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宗旨是为了更好更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设定的。据此,本案中由于广州园梦居公司以其公司的有效优质资产(土地使用权及实物)出资与三门峡福阳公司共同设立漯河福全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并将土地使用权已转移至漯河福全公司名下,致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无财产偿还债务,故新设立的漯河福全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
广州园梦居公司以其公司的有效优质资产(土地使用权及实物)出资与三门峡福阳公司共同设立漯河福全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且土地使用权已转移至漯河福全公司名下,致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无财产偿还债务,故一审判决漯河福全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公平原则并无不当。
河南高院再审:
关于漯河福全公司应否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等有效优质资产出资,投入漯河福全公司,拥有漯河福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其将资产入股的行为并不是无偿将资产转移给漯河福全公司,而是将资产作为获得相应股权对价的投资行为。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投入资产入股后,漯河福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的性质和组织体制等并未发生变化,并未发生企业改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另外,股权本身也是财产性权利,因漯河福全公司的经营和盈利而升值,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将财产投资入股后,其可以股权抵偿债务,债权人也可在执行中要求以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受偿,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的财产总额并未减少,其偿债能力也未降低,因此,原判认为漯河福全公司接受了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有效优质资产,导致广州园梦居公司及其漯河分公司失去偿债能力,从而让漯河福全公司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来源:精诚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