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否可以认定已经取得股权?
盐城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yancheng/
基本案情
一、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刘某系A公司的股东之一。2018年初,A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明显的下滑,同时刘某需要出国一段时间,故刘某考虑,将其持有公司的15%股权进行转让。经与其他股东协商 ,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2015年3月,刘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刘某以150万元的价款将其持有的A公司15%股权对外转让给王某。合同载明:王某在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刘某13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刘某剩余20万元股权转让款在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由王某支付给。
2019年4月15日,王某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将13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刘某。当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明确,王某作为A公司的新股东,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并登记在A公司的股东名册。
2019年5月,刘某直接出国,未配合王某与公司,至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19年10月,刘某回国,发现A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明显好转,便拒绝配合王某至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意给与王某一定的补偿。
王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配合王某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案件分析
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已经实际取得A公司的股权?如王某已经实际取得A公司的股权,则其有权要求刘某配合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王某并未实际取得A公司的股权,则即使刘某单方面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其也仅仅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并不一定会失去股东身份。
我们认为,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仅仅是由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双方完成的,而且还需要公司的承认及接受。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资格其是否取得应当先看其是否载入股东名册。是否由公司认可行为,其次,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也是行使股东权利的一个重要表现。
在本案中,公司A公司已经召开股东会,承认王某的股东身份,同时,也将王某登记在A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因此,其已经取得了公司的股权。
同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A公司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其已记载于股东名册,虽然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其实际已经取得公司的股权,有权要求刘某配合王某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刘某配合王某至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律师提醒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是记载公司股东信息的一个重要文件,同时,工商变更登记也至关重要。实务中,股权受让方要及时督促公司将受让人姓名记载入股东名册,并要求转让方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会出现即使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却仍然没有实际取得股权的情形。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