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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其中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三源浦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原被告的名义向孙某借款5万元,该笔借款实际使用人为被告的哥哥刘某某。
2017年6月6日原被告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笔借款由被告刘某偿还,之后被告刘某只偿还了1万元,余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均未偿还,故孙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王某偿还了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3600元,合计4.36万元。
由于该笔借款系原告王某代为偿还,原告王某享有追偿权,为此,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其代为偿还的债务4.36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拒不承认离婚协议的内容,法官耐心的对被告刘某释法说理,离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签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真实有效的,被告刘某应按协议履行还款的义务,被告刘某应给付原告王某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最终,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立即给付原告王某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36万元。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