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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一起因买卖合同关系
引起的欠款纠纷
在大通县法院立案庭立案受理
在法官向双方详细询问
并释明双方的举证责任之后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并当庭履行
法官审理过程中了解到,三年前被告在原告处买了1000元整的彩钢瓦,由于被告经济短缺,在原告同意后,决定赊账购买,并打了一张自己签过字的欠款为1000元的欠条,承诺在两三个月内还清此款。事后,原告见被告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款。被告则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表示经自己和家人回忆,自己早已向原告给付了欠款,只是由于自己的疏忽,未索回欠条作销毁。在法官向双方详细询问并释明双方的举证责任之后,被告最终表示,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并当即履行,希望能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
温馨提示:
在我们日常的买卖关系、借贷关系往来中,借条是很重要的证据,更是能否胜诉的关键。很多时候发生借贷关系的对象是亲朋好友,借钱时因拉不下面子而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因还钱时同样也因不好开口未向对方索要借条原件,到关系闹僵时则讨债无门,口说无凭。对簿公堂时,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或使得对方利用未销毁的证据“碰瓷”,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借钱给他人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获得最有利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钱给他人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者收回借条并销毁,及时终止债权债务关系,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青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