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律师在线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jining/
婚姻的脆弱与风险一直是“恐婚”一族远离婚姻的理由。近年来“恐婚”一族又多了一个“法定理由”,那就是“被负债”。这不,前几年华南农业大学一位女副教授在“没签字、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因丈夫婚内的多笔借款背负六百余万元的债务,以至于自己工资被冻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连正常参加学术活动坐飞机高铁都受限。丈夫在外做生意,常年不着家不说,还让自己背负巨额债务。这遭遇听起来就让人唏嘘不已。
这样看来,“恐婚”一族是不是就没救了?别急,新颁布的民法典来为您支招。要想避免“被负债”咱们先来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三类
下面敲黑板了!!
第一类,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这也是我们说的“共债共签”。这里的共同签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借钱时夫妻共同在场共同签字。另一种是夫妻未签字一方在借钱后对债务予以追认,追认的方式比如通过补签字、微信短信确认、电话确认等方式认可债务。
第二类,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这就是我们一般说的家事代理权,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该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不需要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购买一般生活用品,支付水电气费、停车费等。
第三类,能够被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夫妻一方名义借贷,而且数额往往比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种债务也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司法实践中,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作何解读?
一方面,可以从借款金额来看,比如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借款人家庭消费水平。
另一方面,可以从借款用途来看,比如用于购买个人奢侈品、对外提供担保且不属于家庭经营所需、转账给不负有抚养义务的第三人所负债务等。
另外,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讲,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有吸毒、赌博陋习或者明知债务人已经大量负债无力偿还,仍然坚持借款可能会被认定为非夫妻共同债务。
四、如何避免“被负债”?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认定规则,那么,问题就来了,在婚姻存续期间我们如何避免被负债呢?
首先,根据“共债共签”的债务认定标准,对于夫妻双方均签字认可的债务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大额的自己不知情的债务应当拒绝签字。这里不管是以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身份均不要签字确认。
其次,对于夫妻一方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如果其经营收入未用于共同家庭生活,那么,未直接参与商业经营的一方应当及时了解对方的商业经营状况。特别是,如果从事商业经营一方在外地且感情关系不好,就更要提高注意,避免重蹈文章开头提到的女副教授的覆辙。
最后,要增强证据意识,对于发现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且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防止债务的进一步扩大。
寄语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这不仅涉及家庭个人财产的安全,也涉及社会交易的安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不知情一方利益的衡量中,民法典给出了一锤定音的结论。那就是坚持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同时对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过向债权人分配举证责任倒逼和规范债权人的出借行为,从而更好保护夫妻未举债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让“被负债”无处遁形。
来源:CCTV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