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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
经常遇到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
嵩明县人民法院近日遇到的两位被执行人
他们的理由竟然是“离婚了”
……
二人向银行贷款后拒不还款
缺席判决后还拒不履行
执行干警多次联系无果
直到法院冻结了他们的账户
他们终于现身了
案情简况
李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李某与杨某向某银行申请小额贷款,二人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了字,后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了借款额度与使用期限。
2017年6月27日,某银行向其绑定的账户发放贷款50000元,发放时的月利率为5.4375‰,双方约定该笔贷款的到期日为2018年6月27日,还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
在借款后,李某、杨某仅支付了截止到2018年3月24日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并未偿还,于是,某银行将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2019年6月,嵩明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
一、由被告李某、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33.75元及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由被告李某、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以合同期内应付利息833.75元为基数按罚息月利率8.15625‰计算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利息833.75元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执行过程
据悉,李某和杨某未出席庭审。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依然没有现身。2020年,某银行向嵩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查询了俩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干警多次通知俩被执行人协商,但都联系不上。对于法院已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俩被执行人均置之不理。法院依法将二人账户冻结后,被执行人杨某主动联系了法院,想过来协商。
在执行干警的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某、杨某自2020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某银行各4500元……
在上述案件中,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产生的债务,且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所以需要二人共同偿还。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即使二人离婚了,也要需要共同履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即将施行,其中规定了其中一种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能够证明债务是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离婚,也只需要借款的那一方自己偿还。
来源:嵩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