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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4月,董某因饮酒驾车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交警大队对其作出扣12分、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同年6月,董某驾驶小轿车与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胡某十级伤残。后查明董某的小轿车只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董某属于无证驾驶,不需赔付。
【分歧】
针对本案,保险公司对胡某的损伤是否需要赔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该对胡某(伤者)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付后,向肇事者董某进行追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被告董某在驾驶证“超分、暂扣”的情形下驾驶机动车,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证驾驶。
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保险公司应在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