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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双方均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双方均无责任的意外交通事故,面对此类案件,法官应当如何判案呢?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9年3月7日,公交司机李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德胜门站桩,乘客孟某准备上车时踩空摔倒,被公交车右后轮轧伤脚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孟某均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意外交通事故。
孟某受伤后住院20天,自行支付了全部费用,出院后与司机李某、公交集团、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三者均辩称此次为意外交通事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孟某走投无路诉至法院。孟某起诉司机李某、公交集团、某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上述赔偿款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下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司机李某和公交集团共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虽然可以作为主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应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判断。本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意外交通事故,就孟某在此事故中的损失,应该依据民法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的注意义务轻重、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确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孟某自担30%的事故责任。李某系公交集团职工,其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民事责任,依法应该由公交集团承担赔偿责任。
而保险公司是否担责是由其承保的车辆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而决定的,因本案中公交集团承担事故的70%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有责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最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公交公司承担余下70%的赔偿金,孟某自行承担另30%费用。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