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撞翻电动车致人受伤 主人未拴绳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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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蔡某诉被告叶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认定宠物主人叶某对案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判令其赔偿蔡某因事故所受损失共计1051.47元。
2021年6月17日上午,蔡某驾驶电动车搭载着儿子徐某途经韶关市武江区某路段时,与叶某饲养的宠物犬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时该宠物犬并未拴绳。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叶某赔偿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疤痕修复费等共计5880元。
武江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情形下,可以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结合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叶某应对案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对蔡某因事故所受损失予以赔偿。综合蔡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医院开具的收费凭证等证据,法院认定叶某应当赔偿蔡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51.47元。关于蔡某要求叶某赔偿营养费、疤痕修复费的主张,因蔡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饲养动物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