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撞伤人,如何为赔偿“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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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已接单”
“骑手正在火速赶往目的地”
.......
近年来
餐饮外卖市场规模逐步扩大
外卖员发生交通事故屡见不鲜
近日
南开法院民四庭
妥善审理一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据了解
2020年某日,被告孟某骑电动自行车执行送餐任务途中,沿南开区某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道路交叉口,遇原告刘某骑自行车同向顺行其前。
孟某车前部与
刘某车后部发生碰撞
致双方倒地受伤
刘某骶、胸多处椎体骨折、腰部外伤
产生医疗费7000余元
经辖区交警大队认定
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刘某无责任
孟某与被告天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信息技术公司)系劳务雇佣关系,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投保人,以孟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刘某要求被告赔偿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多项损失,被告声称只赔付医疗费,其余损失均不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南开法院。
法官审理
刘某起诉时
仅提出赔偿
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
各项损失共计
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
依托多年办案经验
判断刘某伤情可能已构成伤残
考虑到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刘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充分行使权利,保障自身利益。
刘某了解相关法律后,提出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的申请,并增加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经鉴定,刘某伤情符合九级残疾。
承办法官根据鉴定结论及有关证据,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及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
保险公司
已履行判决义务
刘某合法权益
得到充分维护
南开法院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民忧、纾民困、护民利、保民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同时,传递司法温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南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