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taiyuan/.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但你知道吗
作为同乘人
也可能以危险驾驶罪被定罪量刑
这究竟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林某鹏与陈某系男女朋友。2020年1月5日凌晨2时许,林某鹏与陈某在晋江一排档大量饮酒后,本已在宾馆休息了近两个小时,但陈某睡不着,吵着闹着要回家,林某鹏便将小轿车钥匙交给没有驾驶证的陈某,让陈某载着自己回石狮,当行驶到石狮子芳路与宝岛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3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2020年6月3日晚,被告人林某铸、石某一同在朋友家聚餐。餐后,林某铸明知石某喝了酒,仍将自己的小轿车交由石某无证驾驶,后石某载着林某铸行驶至石狮永宁黄金海岸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石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9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裁判结果
石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鹏、林某铸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被告人陈某、石某醉酒,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提供车辆给陈某、石某,并分别与其二人共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又十日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法
“喝酒不开车”不仅要求自己不开,也不能让醉酒的人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同乘人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帮助型”共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实践中,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提供车辆供驾驶员驾驶,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二、“教唆刑”共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胁迫或指派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三、“劝酒型”共犯。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四、“合驾型”共犯。两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在道路上分段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五、“不作为型”共犯。对醉酒者负有监督(支配)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与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时,要牢记三个“不要”:一、不要借车给醉酒的人员;二、不要向必须驾车出行的驾驶员劝酒;三、不要教唆、胁迫或指派醉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发现同席者欲在酒后驾车,不论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还是其他一起喝酒的人员,都应及时制止,以免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石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