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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因为身体不舒服去看医生的人都是抱着“药到病除”的心态去医院的,但是医生不是万能的,药物也不是一定有用的,如果看完医生病情反而恶化,花钱之后还加重自己的痛苦,我们是否能向医院索要赔偿呢?
关于这个问题,要分情况回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在看病后病情恶化了的话,而你又能证明自己的恶化是因为医院或者医生的过错导致的,比如说医院仪器故障导致误诊,或者是医生开错药给错医嘱等,就可以要求医院对你进行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医务人员没有说明风险并征得同意,或者是在治疗水平明显是低于当时医疗水平,是就是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作为普通百姓,证明医院或者医生有过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在一些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无法提出证明,也能够推定医院方有过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一旦医院方做出了这三种行为,除非他们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无论他们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一些情况下,即使医院方造成患者损失,也不用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其实,无论是站在哪个角度,医生总是比大部分普通人专业的,患者及家属在医生治疗过程中应该保持信任的态度,有疑问可以积极沟通,以拒绝治疗的方式对抗,最终吃亏的只有患者自己。
良好的医疗环境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患者的信任才能让医生没有顾虑尽力救治病人,医生也应该多多体谅病人,毕竟面对未知产生恐惧和不信任是本能,更何况是正在被疾病侵袭的病人。但在目前的医患配比下,也许我们彼此能做的就是互相多多体谅了。
来源:法律快车